一、交通訴訟案件如何確定管轄?
在交通事故賠償訴訟中,原告人提出起訴時,在確認了該訴訟是屬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之后,就面臨到那個法院起訴的問題,這就是民事訴訟法上的管轄問題。
管轄分為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
級別管轄是指由哪一級法院管轄,地域管轄是指由何地法院管轄。
1、級別管轄:
基層人民法院:(即各區(qū)、縣人民法院)管轄一般的案件,即法律沒有特別規(guī)定的一審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qū)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在本轄區(qū)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2、地域管轄
一般由被告所在地或侵權行為地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也就是交通事故發(fā)生地。
二、交通訴訟案件如何舉證?
1、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這就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因為人民法院裁決是非,依據的就是證據和法律。所以要想打贏官司,無論原告還是被告,都要有充足的證據,一切靠證據說話。
2、證據有以下七種: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
3、證據應在法庭出示。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由當事人互相質證。但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穩(wěn)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
4、專門問題,需要專門機關作鑒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交由法定鑒定部門鑒定;沒有法?定鑒定部門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鑒定部門鑒定。
5、證據保全。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采取保全措施。
6、證據的收集要合法。不能以非法手段搜集證據,以非法手段搜集的證據法律不予承認,所以也起不到證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