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后交警何時扣留車輛?
交通肇事后,交警可以扣留車輛的情形有:
(1)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
(2)具有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嫌疑的;
(3)未按照規(guī)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
(4)公路客運車輛或者貨運機動車超載的;
(5)具有被盜搶嫌疑的;
(6)屬于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
(7)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
二、交警扣留車輛可以扣多久?
適用一般程序處理交通事故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依法及時將肇事車輛予以扣留。
對于未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車輛,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條的規(guī)定處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條規(guī)定“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國家規(guī)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至依照規(guī)定投保后,并處依照規(guī)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的二倍罰款?!?/p>
對于已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車輛,依照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有關規(guī)定處理。
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xiàn)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鑒定機構約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jīng)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綜合以上可知,扣車期限一般為“自現(xiàn)場調查起,三天內委托,二十天出檢驗、鑒定結論,再加上五天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即28天”,特殊情況,經(jīng)過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的,扣車期限可以延長至68天。
如果,當事人對于檢驗結論不服,申請重新檢驗,會延長檢驗期,也會相應延長扣車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