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賠償義務人有哪些
賠償義務人即被告,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交通事故賠償義務人也叫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主體,是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者,通常為被告。準確確定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是正確處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基礎。只有確定了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受害人被侵犯的權益才能得以維護。打官司中,告誰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如果告的對象不對,不僅浪費了時間、人力、財力,還達不到要求賠償?shù)哪康摹?/p>
(一)機動車所有人為賠償義務人
交通安全法第70條規(guī)定:在公共道路上運行的機動車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機動車的保有者承擔民事責任。機動車保有人就是車輛的所有權人,即對車輛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權能的人。而這四種權能又是可以分離的,對于汽車在承包期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于承包人只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不具有處分權,而發(fā)包人因發(fā)包而暫時讓渡占有、使用權,也不完全具備四項權能,因而只有承包人與發(fā)包人相結合才能構成完全所有權,因此應把承包人與發(fā)包人都視為機動車的所有人。
(二)掛靠車輛的賠償義務人
目前,大多數(shù)地方政府為了便于汽車的管理和各種規(guī)費的收取,都要求把個體運輸戶組成車隊,在交警的車管檔案里,車輛的所有人都登記在車隊的名下,而實際上汽車又全部由個人出資購買,也是由個人單獨經(jīng)營,而車隊只是代辦保險、代繳養(yǎng)路費等,也只收取少量的代辦費或管理費,而且這些車隊本身沒有經(jīng)營車輛,也沒有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也不具有承擔賠償責任的能力。象這種情況,是車隊為車輛所有人還是個人呢?從所有權的四項權能看,車輛掛靠后車隊仍然不參與經(jīng)營,不享受收益,這種車隊的實質(zhì)是個體運輸行業(yè)的行政管理部門,而個人仍然對車輛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至于對車輛的處分權,只要不欠繳法定的各種規(guī)費,也仍然由該個人享有,并不因掛靠而受限制。因此,如把這種車隊做為車輛所有人而列為被告顯然是不妥的,而應以實際所有者的個人為所有人。如是車隊與個人合資購買的汽車,掛在車隊名下,在經(jīng)營過程中發(fā)生交通事故,則應把車隊和個人作為車輛的共同所有人。
(三)車輛買賣未過戶情形下的賠償義務人
2001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就連環(huán)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xù)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問題復函([2001]民一他字第32號)江蘇?。哼B環(huán)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xù),因車輛已交付,原車主既不能支配該車的運營,也不能從該車的運營中獲得利益,故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但是,連環(huán)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xù)的行為,違反有關行政管理法規(guī)的,應受其規(guī)定的調(diào)整。據(jù)此可以認為,車輛登記過戶屬于行政管理行為,并非物權法意義上的所有權轉移,車輛買賣從交付時就已發(fā)生所有權轉移的法律效力。因而,發(fā)生交通事故應由實際支配車輛運行或者取得運行利益的購買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作為原登記所有人不應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四)分期付款購買車輛的賠償義務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購買人使用分期付款購買的車輛從事運輸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chǎn)損失保留車輛所有權的出賣方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法釋[2000]38號)規(guī)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購車,出賣方在購買方付清全部車款前保留車輛所有權的,購買方以自己名義與他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并使用該車運輸時,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chǎn)損失的,出賣方不承擔民事責任。
(五)租、借車事故中的賠償義務人
車輛所有人基于利益和信任關系將車輛出租、出借給他人使用的情形下,根據(jù)機動車輛運行支配與運行利益歸屬原則,在機動車輛所有人將機動車輛合法轉移(出租、出借)給他人占有時,車輛的承租人、借用人已成為機動車輛運行支配者與運行利益的歸屬者。因此,如發(fā)生交通事故,應由承租人和借用人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機動車輛所有人出租或出借時明知機動車輛有缺陷而仍然出租、出借,或明知承租人和借用人不具備使用、駕駛車輛的資格或技能而仍然出租、出借而發(fā)生交通事故的?;谛湃侮P系,應當由出租人、承租人或出借人、借用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受害人可向其中任一方或雙方提出賠償請求,更有利于對受害人權利的保護。
(六)被盜機動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或盜開他人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的賠償義務人
未經(jīng)車輛所有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所有的車輛,其客觀表現(xiàn)與盜車相似,因而應與盜車致交通事故者適用同樣的規(guī)則處理,即應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被盜機動車輛肇事后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1999年6月25日法釋[1999]13號)處理,由擅自駕駛者或盜車人承擔機動車交通事故的無過錯責任。
(七)乘車事故的賠償義務人
1、乘客乘坐客運車輛,因客運車輛發(fā)生意外事故或者與其他車輛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使乘客遭受損失。因客運車輛發(fā)生意外翻沉,與山體等撞擊而發(fā)生事故的,乘客與營運人之間存在客運合同關系,應受合同法第290條、第302條的調(diào)整,除因傷亡是乘客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之外,承運人應承擔全部損害賠償責任。乘客作為原告起訴的,應以承運人為被告。在此種情況下,乘客與承運人之間屬合同糾紛,無須公安機關先行處理,乘客有權直接起訴。因客運車輛與其他車輛發(fā)生相撞等事故致乘客遭受損失的,乘客可以基于與營運人之間存在的客運合同關系,不經(jīng)公安機關處理,直接單獨起訴營運人要求營運人承擔自己的全部損失。營運人賠償乘客損失后,可以起訴對方車輛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要求其根據(jù)其過錯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乘客也可以基于營運人與對方車輛對自己共同侵權的事實,以營運人和對方車輛為共同被告提起侵權賠償訴訟。乘客以此種方式起訴的,應當先經(jīng)過公安機關處理。否則,不應受理。
2、乘車人無償搭乘他人車輛,因所乘車輛發(fā)生意外事故或者與其他車輛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使乘客遭受損失承運人應承擔適當補償責任。但是如果乘車人未經(jīng)車主同意強行搭乘或暗中搭乘的,因雙方未形成客運合同關系,乘車人不能以合同糾紛起訴,只能提起侵權賠償之訴,要求有過錯的車輛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完全的好意同乘,即無償?shù)耐巳嗽馐芙煌ㄊ鹿蕮p害,基本規(guī)則是車主應當適當補償,而不是賠償。出于意外而致害同乘人,也應當承擔適當補償責任,但是這個補償責任就可以適當降低。好意同乘者不能作為絕對免責事由,因為作為駕駛人或所有人,同意他人搭乘,本身就負有安全將他人送到目的義務。不能以是否有償作為確認這種義務有無的標準。
二、交通事故賠償權利人有哪些
(1)直接受害人
第一種賠償權利人就是直接受害人,就是健康權、生命權、身體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這種受害人是最多的。這種賠償權利主體,就是直接受害人。被害人沒有死亡,但因傷不能參加訴訟,委托其近親屬或者其他人參加訴訟的,被害人仍是原告人,是賠償權利人。受委托的人不能成為原告人,其身分是。另外,被害人沒有死亡,近親屬替被害人支付醫(yī)療費等其他費用的,近親屬不能以此為由,作為原告人提起訴訟。近親屬支付的醫(yī)療費等,只能由被害人自己以原告人的身份向被告人追償。被害人撫養(yǎng)近親屬的費用,是從其收入中支出,因重傷、殘疾收入減少、失去,無法支付撫養(yǎng)費的,應由被害人作為原告人以正常收入的損失為由向被告人追償。近親屬因被害人重傷、殘疾而失去撫養(yǎng)費的,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yǎng)義務的被扶養(yǎng)人的近親屬。
(2)間接受害人
第二種賠償權利人就是間接受害人。間接受害人,指的是撫養(yǎng)來源受到損害的人,是死者生前扶養(yǎng)的人,死者生前扶養(yǎng)的人,原來是在死者扶養(yǎng)之下,扶養(yǎng)來源是來源于死者,因為侵權行為侵害而死亡后,使他的扶養(yǎng)來源受到損害,這是一個間接的損害?!睹穹ㄍ▌t》第119條實際上講的間接受害人就是死者生前扶養(yǎng)的人,他的撫養(yǎng)來源受到了損害,他有權利請求賠償生活補助費。最高法院在貫徹《民法通則》的司法解釋當中又增加了一個間接受害人,就是造成身體殘廢的人,他在受傷以前所扶養(yǎng)的人也可以請求撫養(yǎng)損害賠償,這個也是間接受害人。是賠償權利主體。
侵權行為人直接的侵權行為侵害了她的丈夫,造成了人身損害,但是這個侵權行為又使得她的丈夫喪失了性功能,造成了對方配偶性利益的損害,丈夫是直接受害人,妻子是一個間接受害人,這是一個間接損害。
(3)死者近親屬
第三種賠償權利人就是死者近親屬。在這個司法解釋里面講的死者近親屬,就是侵害生命權,侵權行為的直接受害者已經(jīng)死亡了,這個死者近親屬他有權利請求賠償,他也是賠償權利人。我們侵權行為法講死者近親屬,還應該考慮的不是人身損害賠償這種情況,而是在精神損害賠償當中,一個人的侵權行為侵害了死者的人格利益,造成死者人格利益的損害,作為死者人格利益保護人的死者近親屬,他有權提起訴訟,這種死者近親屬是更典型的。在死者近親屬作為賠償權利人中,實際存在兩種類型,也就是包括侵害生命權造成死亡的受害人的近親屬,和死者人格利益受到侵害作為死者人格利益保護人的死者的近親屬。被害人死亡后,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作為近親屬都提起民事訴訟,有的法院全部列為原告人參加訴訟,不利于訴訟效率的原則??梢宰屗麄冞x定一個代表人參加訴訟,或者由法院按照繼承的程序,直接指定一個第一程序繼承人參加訴訟。這符合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當事人一方為人數(shù)眾多的共同訴訟,可以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參加訴訟的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