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訴訟費包括哪些?
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guī)定: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guī)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chǎn)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并按照規(guī)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
訴訟費包括兩個方面:
案件受理費。就是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當事人提出的訴訟后,依法向當事人收取的費用。案件受理費可分為:1、非財產(chǎn)案件受理費,如離婚、侵犯公民肖像權、名譽權等因人身關系或非財產(chǎn)關系提起的訴訟時,人民法院依法向當事人收取的費用。2、財產(chǎn)案件受理費。如債務、經(jīng)濟合同糾紛等因財產(chǎn)權益爭議提起訴訟時,人民法院依法向當事人收取的費用。
其他訴訟費用。人民法院除了向當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費外,還應收取在審理案件及處理其他事項時實際支出的費用。主要包括:1、勘驗費、鑒定費、公告費、翻譯費(當?shù)赝ㄓ玫拿褡逭Z言、文字除外)。2、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在人民法院決定開庭日期出庭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費。3、采用訴訟保全措施的申請費和實際支出的費用。4、執(zhí)行判決、裁定或者調解協(xié)議所實際支出的費用。5、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其他訴訟費用。
二、交通事故訴訟費的收費標準?
人民法院訴訟費收費標準
(一)案件受理費
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二)申請費
申請執(zhí)行人民法院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zhí)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zhí)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沒有執(zhí)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執(zhí)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
(三)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被告提起反訴、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決定合并審理的,分別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依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九條規(guī)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按照不服原判決部分的再審請求數(shù)額交納案件受理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