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自行協(xié)商解決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隨著車輛的增多,道路交通事故也有逐年遞增的趨勢。
2005年9月1日,《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規(guī)定》開始實施,當事人對可以自行協(xié)商解決、無須報警的交通事故,可按以下方式解決。
首先,各方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xiàn)場,恢復交通;基本事實清楚的,應當先撤離現(xiàn)場再進行協(xié)商處理。
其次,當事人自行協(xié)商解決時,應立即將事故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設置警告標志,夜間還須開啟示寬燈和尾燈。在高速公路上,移至就近的服務區(qū)、應急車道內或者硬路肩上;在城市快速路上,移至就近的應急車道內或者輔路的非機動車道內;在其他道路上,移至就近的非機動車道或者人行道上。
第三、填寫《當事人自行協(xié)商解決交通事故協(xié)議書》,沒有《協(xié)議書》的,也可以采取文字記錄的方式,將交通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lián)系方式、機動車牌號、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tài)、碰撞部位、賠償責任人等內容記錄下來,各方當事人簽字后,共同到責任方投保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辦理索賠手續(xù)。
第四,當事人對損害賠償有爭議,可以共同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xié)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交通事故不能私了的情形有哪些
相關的交通法律法規(guī)雖然允許并鼓勵當事人對事故進行“私了”,但是,正如事事都有一個界限和范圍一樣,交通事故并非都可以“私了”,這也是相關法律法規(guī)中所明確規(guī)定的。交通事故不能私了的七種情況分別是什么?
如《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十三條和《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規(guī)定》第七條就規(guī)定了七種情形的事故,應當保護現(xiàn)場并立即報警。這七種情形是:
(1)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志、無保險標志的;
(2)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3)機動車駕駛人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的;
(4)對交通事故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
(5)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6)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7)車輛單方發(fā)生交通事故的。
前三項情形當事人不得自行協(xié)商解決,是因為這幾項行為都屬于嚴重違法行為,尤其是(2)、(3)項所列行為對交通安全的潛在危害極大,必須予以嚴厲打擊和懲處。如果允許當事人自行協(xié)商解決,實際上就是放縱行為人的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處理的基本原則背道而馳。
上述第(4)、(5)項情形當事人不得自行協(xié)商解決,這是由相關法律對“私了”適用范圍所決定的。第(6)、(7)項情形當事人不得自行協(xié)商解決,主要是因為包括許多單方事故在內,車輛碰撞的固定物一般是交通設施及其他公共設施,往往造成了國家、集體財產的損失。為了保證國家、集體財產在受到侵害后能得到及時有效賠償,《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規(guī)定》對此類事故不允許當事人自行協(xié)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