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發(fā)生交通事故應如何處理
在交通事故發(fā)生當時,當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后由于協商損害賠償未達成協議等原因而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當事人應當在提出請求后10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書證,書證包括: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現場筆錄等交通事故證據。但以上證據經審查屬實,才能作為公安機關定案的根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接到當事人提供的交通事故證據材料之日起對交通事故進行調查。交通警察根據當事人提供的材料予以記錄,并由當事人簽名,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fā)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制作事故認定書。當事人未提供交通事故證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現場變動、證據滅失,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如果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進行調解,并在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交付當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當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證據,因現場變動、證據滅失,交通警察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
(二)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三)當事人拒絕在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四)當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調解的不適用調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后,將事故認定書交付當事人。有前款規(guī)定情形之一或者調解未達成協議及調解生效后當事人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二款:在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zhí)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第三款:在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交通事故發(fā)生后,當事人遇到以上兩種情況時,當事人應當填寫交通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牌號、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tài)、碰撞部位、賠償責任人等內容的協議書或者文字記錄,共同簽名后立即撤離現場,協商賠償數額和賠償方式。 在遇到上述兩款情況時,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有爭議不即行撤離現場或者當事人自行撤離現場后,經協商未達成協議的;受傷人員認為自己傷情輕微,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但是對賠償有爭議的,適用簡易程序,屆時交警開具交通事故認定書,事后,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事故認定書,于10日之后,可以寫出書面申請請求公安部門進行調節(jié),也可到法院起訴,解決爭議。
對于當事人均已辦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可以根據記錄交通事故情況的協議書向保險公司索賠。但在現實中,目前我市普遍進行的保險賠償的操作是,保險公司對交通事故進行理賠,必須根據交警部門提供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來進行理賠。認定書包括交通事故發(fā)生的事實和成因;交警根據事故認定責任。當事人也可以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二、怎么寫交通事故處理協議書
當事人應按下列規(guī)定填寫《機動車交通事故快速處理協議書》:
(一)填寫《協議書》,要字跡工整、項目齊全,各執(zhí)一份。
(二)事故時間一欄,須填寫阿拉伯數字,精確到分鐘。
(三)事故地點一欄,須填寫事故發(fā)生在某區(qū)(縣)某路(或路口)、某街的具體地點。
(四)姓名一欄,填寫各方當事人姓名,填寫前須核對各方駕駛證或身份證。
(五)車輛牌號一欄,如實填寫,如黑色牌照的號牌,應在號碼后注明(黑牌)。
(六)保險公司簡稱一欄,填寫車輛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簡稱。
(七)電話一欄,須填寫隨時可以聯系的電話號碼。
(八)保險公司報案號一欄,當事人向保險公司報案后,保險公司會反饋一個報案號,將此報案號填寫在本欄中。
(九)事故情形一欄,對應事故情形在相應的“□”內劃“√”,對第8項和第9項需簡要描述事故情形。
(十)傷情及物損情況一欄,填寫受傷人員的傷情及車輛和其他財產損失。
(十一)當事人責任一欄,對應當事人所承擔的事故責任在相應的“□”內劃“√”,填寫完畢后,當事人共同簽名確認。
(十二)賠償情況一欄,對于當事人自愿放棄保險索賠的,可以根據事故雙方的協議內容填寫,并簽名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