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況可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
2001年3月10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第八條規(guī)定“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jù)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2004年5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钡谑藯l規(guī)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二、精神損害撫慰金與死亡賠償金的區(qū)別是什么
(一)死亡賠償金與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定義不同
死亡賠償金又稱死亡補償費,是一種財產損失的賠償。既是以死者生存能夠為家庭收益和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用支出而能夠取得的財產補償。
這種概念的內涵,將死亡賠償金限定在賠償權利人的財產損失之內。最早體現(xiàn)在1991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關于審理涉外海上人身傷亡案件損害賠償?shù)木唧w規(guī)定(試行)》,該規(guī)定第四條“死亡賠償范圍和計算公式”第(一)項:“收入損失,死亡補償費以死者勞動所得月工資賠償二十年。計算公式是指根據(jù)死者生前的綜合收入水平計算的收入損失。收入損失=(年收入-年個人生活費)×死亡時起至退休的年齡+退休收入×10死者年個人生活費占年收入的(25%—30%)?!弊罡呷嗣穹ㄔ旱倪@種賠償標準的計算辦法,簡單明了的說明了死亡賠償金就是死者生存能夠創(chuàng)造的收益,因其死亡給近親屬減少的財產損失。從國家立法上看,1994年5月12日八屆人大七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確立了死亡賠償金就是受害人親屬經濟收入損失的賠償,以國家法律的形式確定了死亡賠償金的內涵。最高人民法院最近頒發(fā)的《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死亡賠償金與死者親屬精神損害撫慰金區(qū)別和計算依據(jù)作了更明確更具體的規(guī)定,第31條規(guī)定各項財產損失(死亡賠償金)賠償金額與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則上一次性給付。
死者親屬精神損害撫慰金,是指因受害人死亡,依法由死亡受害人承擔扶養(yǎng)義務的被扶養(yǎng)人及其近親屬在精神意識上受到的傷害,國家依據(jù)侵害人的經濟狀況和侵權手段等綜合因素確定的賠償數(shù)額。
(二)賠償依據(jù)不同
1、死亡賠償金與被害人死亡時的年齡相關聯(lián)。
死亡賠償金采取被害人死亡時的實際年齡和法定賠償年限相結合,確定賠償數(shù)額的計算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頒發(fā)的《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9條規(guī)定的死者死亡時的實際年齡小于60歲時,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這是法定的賠償年限,不論死者死亡時是多大年齡,只要達不到六十周歲,均按此標準進行賠償。至于年齡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這是按我國人的平均壽命年齡與死者實際年齡相結合,計算賠償數(shù)額的一種辦法。這種法定型化賠償。即按照余命年歲計算賠償總額的一次性賠償原則?!吨腥A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銷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均確立的這種賠償辦法。
2、死亡賠償金與被害人的職業(yè)相聯(lián)系。
人的生命是無價的,但人的能力有大小。死亡賠償金是對人的勞動能力的一種價值肯定。法律把死亡受害者分為兩大群體,一是農村居民,二是城鎮(zhèn)居民。根據(jù)兩大群體不同的可支配收入標準,分別計算賠償數(shù)額。這就是說,死者的職業(yè)不同,賠償權利人所得道的賠償額是不同的。
3、精神損害撫慰金是由侵權人的侵害手段、獲利情況綜合因素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guī)定了下列了六種情節(jié),作為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數(shù)額的因素:“(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二)侵害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jié);(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五)侵權人乘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庇纱丝芍?,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數(shù)額是由侵權人的侵害情節(jié)、經濟能力等綜合因素確定的。
4、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計算辦法沒有統(tǒng)一的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沒有具體規(guī)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計算辦法。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01年2月22日制定的《審理人身損賠償案件的若干意見》第85條規(guī)定,自然人為5000元,侵害人是企事業(yè)單位的,賠償為自然人的十倍。并特別強調“侵害人侵害行為特別惡劣、傷害程度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大的,可根據(jù)實際須要,提高賠償標準。”這一規(guī)定比較科學、實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