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喪葬費怎么算
(一)喪葬費的概念
喪葬費,是指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受害人家屬為處理死者的喪葬等后事而需支付一定的費用,有相關責任人按照一定的標準對該項費用進行的賠償。喪葬費的發(fā)生是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直接后果,應當給予賠償。
(二)喪葬費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7條規(guī)定,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根據上述規(guī)定,喪葬費的計算以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標準。受訴法院所在地一般為被告所在地,在無須經過訴訟程序時,即視為事故責任人所在地。
其計算公式為:
喪葬費賠償額=事故責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例如:其職工月平均工資為500元/月,這樣,楊某父母可獲得喪葬費賠償額為500元/月6個月二3000元。
在確定喪葬費的標準時,要講求實際和客觀,不能講排場,更不能搞封建迷信而影響社會風氣,否則,不合理的一切開支,不能列人喪葬費予以賠償。
(三)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關于喪葬費的規(guī)定
1、《工傷保險條例》
第37條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guī)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tǒng)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規(guī)定的待遇。
2、《醫(y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50條第7項喪葬費:按照醫(yī)療事故發(fā)生地規(guī)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27條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4條第8項喪葬費:國家或者地方有關機關有規(guī)定的,依該規(guī)定;沒有規(guī)定的,按照辦理喪葬實際支出的合理費用計算。
二、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怎么算
在道路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數額時,應考慮以下相關因素:
1、從受害人的角度考慮以下因素:
(1)受害人的請求。即只有受害人正式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才對此予以審理和裁判。受害人或者相關人員未提出此訴訟請求,法院當然不能自動作出處理。
(2)受害人的精神損害程度。應考慮加害人的行為給受害人造成的損害是長期的,還是短期的,是否給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學習帶來影響以及影響程度。
(3)受害人的社會地位、社會影響、名望、年齡、家庭狀況等。
2、從加害人的角度考慮以下因素:
(1)加害人的過錯程度。這里的過錯責任僅限于過失,不包括故意。因為故意以道路交通事故致害他人,則構成刑事犯罪,不是民事意義上的侵權行為。在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時應根據加害人的過錯大小加以考慮,受害人也有過錯的,應相應減輕加害人賠償責任,即過失相抵。
(2)加害人的經濟負擔能力。經濟能力強者可以考慮多賠償,反之少賠。衡量加害人的經濟負擔能力應考慮其實際收人與供養(yǎng)人數的多少,包括其父母、子女及其他應當贍養(yǎng)的家庭成員,如果超出其經濟能力,使判決得不到實際履行,亦無實際意義。
3、從客觀角度需要考慮以下因素:
(1)加害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2)社會經濟狀況的變化。
(3)受訴法院所在地的經濟發(fā)展狀況。
基于上述原則和考慮,目前,在一般案件中判決確定的數額,應堅持宜低不宜高的原則,防止將當事人的期望值拉得過高。數額原則上控制在5萬元之內,最高不超過10萬元,有特殊情況需要超過5萬元的,應報請審委會研究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