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用他人車輛發(fā)生事故責任咋劃分
對于借用的車輛,駕駛員對發(fā)生的交通事故負有責任的,如果是車主同意出借的,由車主和借用人作為賠償主體,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是車主所雇用的駕駛員未經車主同意將車輛借給他人使用,借用人對發(fā)生的交通事故負有責任的,由借用人和車主所雇用的駕駛員共同作為賠償主體承擔責任。對于純粹以營利為目的的租車公司的租車行為,筆者認為,因出租人和租用人都是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的歸屬人,故應由雙方連帶承擔賠償責任,且應以出租人為主,更有利于保護受害人的利益。
二、交通事故賠償的原則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1條規(guī)定:“交通事故責任者對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承擔賠償責任的機動車駕駛員暫無力賠償的,由駕駛員所在的單位或機動車所有人負責墊付。但是,機動車駕駛員在執(zhí)行職務中發(fā)生交通事故,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在賠償損失后,可以向駕駛員追償部分或全部費用。
1、原則上由造成交通事故的責任者即駕駛員承擔。
2、造成交通事故的駕駛員,暫時無力賠償的,由所在單位或機動車的所有人負責墊付; C機動車駕駛員在執(zhí)行職務中發(fā)生交通事故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由單位或車主承擔賠償責任。
3、對車主與駕駛員在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雙方為推卸責任,對是否受雇及是否執(zhí)行職務產生爭議,又無法對各自提出的主張?zhí)峁┳C據的,由車主與駕駛員共同作為賠償主體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