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肇事逃逸的處罰
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種特別惡劣的交通違法行為,要承擔更為嚴厲的法律后果。交通肇事后,受害人往往處于孤立無援的危險狀態(tài),由于這種狀態(tài)是由肇事人的交通違法行為造成的,所以產(chǎn)生了肇事人及時消除這種危險狀態(tài)的法律義務。肇事后逃逸,不履行法定義務,事實上形成了新的違法行為。因此,交通肇事逃逸,無論是民事賠償責任、行政處罰責任,或是刑事責任都要比沒有逃逸嚴重得多。
(一)從行政責任講,《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guān)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該規(guī)定是對交通事故逃逸人員行政方面的制裁,其將被吊銷駕照且終生不能再取得,且不論其造成的交通事故后果大小。
(二)談談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guī)定: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jù)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這里所說責任是指民事責任,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賠償責任。法律將該責任確定為推定過錯責任。由于當事人逃逸導致事故現(xiàn)場遭到破壞,使交管部門對事故責任難以認定,首先推定其有過錯,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若其有證據(jù)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才可減輕其責任,這方面也加重了逃逸人的舉證責任。
(三)談談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犯交通肇事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后逃逸屬情節(jié)加重犯,刑法將此規(guī)定了較重的量刑。需要提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xiàn)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法定最高刑是十五年,故意殺人罪法定最高刑是死刑。
二、交通肇事逃逸判多少年刑
(一)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里要注意對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認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條件是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沒有時間和場所的限定,不應僅理解為逃離事故現(xiàn)場,對于肇事后未逃離(或未能逃離)事故現(xiàn)場,而是在將傷者送至醫(yī)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時候逃跑的,也應視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以下屬于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chǎn)或者他人財產(chǎn)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shù)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二)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論上對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形成了諸多不同的觀點。本書認為,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態(tài)度應限于過失,因為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犯罪,為保持犯罪構(gòu)成的純潔性,其加重構(gòu)成的心理態(tài)度也應是過失。
故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xiàn)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232條、第234條第2款的規(guī)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因為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而我國刑法理論中共同犯罪則是指共同故意犯罪,交通肇事罪的共犯的提法確實令人費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