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傷殘評定不服如何處理
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評定書后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這里的當事人僅指中因傷致殘的當事人,不包括未受傷的另一方當事人。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評定申請書后30日內,應當作出重新評定的決定,并將重新評定的結論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根據規(guī)定,上一級公安機關作出的重新評定的結論是最終的決定。
二、如何申請重新傷殘鑒定
對于當事人沒有自行委托進行傷殘評估,而是直接起訴,要求人民法院委托的傷殘鑒定,另一方對對傷殘評定結論有異議,進行救濟的方式也有兩種,
1、作為申請傷殘評定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重新鑒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證據規(guī)定》第27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以準許:
(1)鑒定機構或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
(2)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3)鑒定結論明顯信據不足的;
(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
2、對法院委托專業(yè)評估機構所做的鑒定結論,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及有關的司法解釋通過訴訟手段來進行救濟,達到使法院不采納傷殘評定結論。
由于傷殘評定結論是一種民事證據,對于證據,作為當事人可以對其進行質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證據規(guī)定》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币虼?,證據是必須進行質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