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書重要嗎
交通事故認定書是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為根據,認定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的一種法律文書。到底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起到什么作用,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書重要嗎?
交通事故認定書是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為根據,認定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的一種法律文書。按規(guī)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如果當事人對事故認定書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認定書3日內向上一級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確定賠償責任的依據,有著很重要的作用。
二、如何審查交通事故認定書
(一) 程序上如何審查、判斷
1、作出事故認定書的交警人員是否具有鑒定資格。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事故認定須由兩名以上具有事故鑒定資格的交警人員共同作出,在審查事故認定書時要查看上面是否加蓋兩名交警人員的事故處理專用章。
2、是否保障了事故當事人的救濟權利?,F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取消了對事故認定不服可以申請重新認定的規(guī)定,但可以申請重新檢驗鑒定。如交警部門沒有將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給當事人,告知其享有的申請權利,無疑阻塞了當事人的救濟渠道,使之處于不利地位。
(二)實體上如何審查、判斷
1、事故認定書中認定的違章行為與所引用的交通法規(guī)是否一致。如筆者正在辦理的犯罪嫌疑人張某交通肇事一案中,交警部門認為事故原因是張某避讓措施不當,但在引用條款上引用的卻是不準超速駕駛的規(guī)定,這樣的認定書就很難讓人信服。
2、對肇事逃逸等加重情節(jié)的認定是否正確。如筆者承辦的李某交通肇事一案,公安機關認為無論犯罪嫌疑人肇事時是否知道撞到人,只要離開現場就是逃逸。筆者認為逃逸是主客觀相一致的法律評價,不僅要有離開現場的客觀行為,還要有明知撞到人為了逃避法律追究肆意逃離的主觀故意。就現有證據而言不能反映犯罪嫌疑人的這種主觀故意,將該案退回公安機關補查,后交警部門取消對犯罪嫌疑人肇事逃逸情節(jié)的認定。
3、公安機關作出的責任劃分是否正確。現實中有些購買第三者責任險的肇事司機,為了能向保險公司多索取保險賠款,明明只應負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卻主動向交警部門要求承擔主要責任甚至全部責任,對他們來說,反正以后也不準備開車,被吊銷駕駛證也無所謂,即使被追究刑事責任也是緩刑,反而是能多爭取保險賠款更為實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