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賠償?shù)脑瓌t
根據(jù)《安全法》第七十六條道路事故民事賠償責任兩種歸責原則即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與行人發(fā)生事故,事故適用民法通行第106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過錯原則和機動車與機動車發(fā)生事故適用民法通則第106條第二款規(guī)定過錯原則的規(guī)定, 交通事故分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的交通事故、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的交通事故以及因機動車發(fā)生意外事故致人損害的事故。
(一)機動車傷害行人與非機動車情形,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對于機動車撞死行人的事故,確定侵權責任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只要是機動車撞死了人,就必須賠償損失,不能根據(jù)過錯程度而免責,只有在受害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有故意的情況下,才可以免除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交通事故中機動車與行人而言,行人處于絕對的弱勢地位,機動車處于強勢地位,立法對此予以傾斜。
(二)機動車之間發(fā)生的交通事故,實行嚴格的過錯責任原則,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如果雙方都有過錯,則實行過錯比較,按照過失相抵原則確定雙方的責任。不存在哪方優(yōu)勢的問題,它們相互接觸發(fā)生的交通事故應首先考慮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無法查清雙方的過錯的,應適用公平責任原則。 機動車發(fā)生碰撞,確定責任大小,除考慮過錯大小外,還應考慮“優(yōu)者危險負擔”原則的適用?!皟?yōu)者危險負擔”原則,是處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的特有原則,是現(xiàn)代法治“抑強扶弱”基本精神的體現(xiàn)。所謂“優(yōu)者危險負擔”原則,是指在受害人有過失的情況下,考慮到雙方對道路交通注意義務的輕重,按機動車輛危險性的大小以及危險回避能力的優(yōu)劣,分配交通事故的損害后果。按臺灣學者的理解,就是“汽車要比人優(yōu);機動車間則以增減速、控制力及最小徑回轉能力等性能上較好的汽車為優(yōu),或就速度、硬度、重量、大小等對他人汽車危險性較多之汽車為優(yōu)者;而由優(yōu)者負擔危險” 。
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fā)生事故的,進行民事賠償時,應當確定雙方的過錯,再依法承擔。這樣比照機動車與機動車發(fā)生事故賠償?shù)倪^錯原則,有利于糾正無過錯原則一些負面效應,如無效道路狀況,行人過錯以及駕駛員已盡到注意義務。
二、交通事故賠償標準
交通事故賠償標準,是指因交通事故造成損失,肇事者向受害者、保險公司對承保車輛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所依據(jù)的標準,包括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和財產(chǎn)損失賠償標準。
(一)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16條的規(guī)定,包括以下項目: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yǎng)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康復費、護理費、后續(xù)治療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精神損害撫慰金。
(二)財產(chǎn)損失賠償標準
財產(chǎn)損失賠償標準,以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來確定賠償數(shù)額。
直接損失的賠償標準:
原則上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對于局部可修復的車輛、設施和物品,應當賠償維修費;因局部損失導致貶值的,還應當賠償貶值部分的損失;對于無法修復的,應當賠償其實際價值。
間接損失的賠償標準: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的間接損失,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例如,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jīng)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