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如何認定
(一)事故當事人的違章行為。
事故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應負交通事故責任,沒有違章行為的當事人不負事故責任
(二)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了損害事實。
損害他人健康的客觀存在是構成侵權損害民事責任的前提。如果沒有造成損害,或者某種行為可能會導致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并沒有成為客觀事實,就談上交通事故責任。
(三)交通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所謂因果關系,是指交通事故中,客觀存在著一種內在的必然聯(lián)系。如果違章行為與這起交通事故的發(fā)生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存在的因果關系是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一個重要條件。
(四)交通事故當事人主觀上的過錯--過失。
交通事故的發(fā)生都是因交通事故當事人心理上存在著過失,即當事人對發(fā)生交通事故應預見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知道違章行為可能引起交通事故卻輕信能夠避免。如果當事人存在著故意造成的不屬于交通事故的范疇。
二、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如何進行賠償
首先,在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后,當事人應當對事故責任認定書有一個正確的認識:交警的事故責任認定不等同于法院賠償責任的劃分,法院對賠償責任的劃分是基于舉證、質證的情況,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作出判決,事故責任認定書在民事訴訟中同其他證據一樣,要經過法庭質證的程序才能確定其效力,所以它不等同于法院賠償責任的劃分。而對于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事故,受害人及其近親屬應當注意收集賠償的相關證據,對于不能獨立完成的調查、收集的證據,應當及時尋求專業(yè)律師的幫組。因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時基于過錯責任來承擔的,只要是收集了足夠的證據,是可以否定交警部門的事故責任認定的。
其次,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度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這一規(guī)定是對機動車賠償責任的特殊規(guī)定,也就是對機動車一方適用推定過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fā)生交通事故,首先推定過錯在于機動車。在訴訟過程當中,非機動車、行人作為原告只要證明損害結果與機動車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責任大小問題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舉證責任,如不能舉證,則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也就是舉證責任倒置。而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法院也正是適用這一規(guī)定進行了審理和判決。
再次,由于各地區(qū)城市化的改造進展在不斷的加快,很多農民失去了土地,進入城市生活工作,對于這些生活在城市的流動人口根據什么樣的標準來賠償的問題,基本法并沒有進行明確的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