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機構
傷殘評定機構需要具備法定的資質。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對司法鑒定機構管理、注冊等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
選擇傷殘評定機構必須選擇有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
實踐中,有的受害人接受交通管理機構的安排由交通部門的法醫(yī)出具傷殘等級的鑒定書,因該機構常沒有司法鑒定資質,其鑒定結論通常不能通過對方的認可。
二、不同意傷殘鑒定結論怎么辦
如果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對評定結論不服,其可以選擇的救濟方式包括申請重新進行鑒定和通過質證排除或降低傷殘評定結論的證明力。
重新鑒定的情形有:
對當事人自行委托的傷殘鑒定結論,對方可以不認可并申請重新鑒定;
雙方協議或法院指定的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如果有
(1)鑒定機構或鑒定人員不具備相應的鑒定資質;
(2)鑒定程序嚴重違法;
(3)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
(4)經過質證認定該鑒定結論不作為證據使用等情形,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重新鑒定。
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能夠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不充質證等方式解決的,不予重鑒定。
對鑒定結論有異議,但因自身的專業(yè)知識的有限,無法找出適當理由的,可以要求作出鑒定結論的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詢,也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委托具有專門知識的專新家出庭去質詢鑒定人。通過上述手段對鑒定結論進行充分質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