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逃逸責任如何認定
1、事故因當事人逃逸,而無法確定當事人過錯的,無論事故各方的實際責任如何,均推定逃逸方承擔全部責任;
2、事故一方當事人逃逸,事故的調查結果是雙方均無過錯,即意外事故,逃逸方承擔全部責任;
3、事故一方當事人逃逸,事故的調查結果是逃逸方有違法行為或駕駛有重大過錯,他方沒有過錯,逃逸方負全責;
4、事故一方當事人逃逸,事故的調查結果是事故當事人雙方均有責任,在確定過錯比例的基礎上適當減輕逃逸方的責任。
從上面責任劃分看,對交通肇事方的責任是加重的,對方當事人只有在確實存在過錯的情況下才可以減輕逃逸當事人的事故責任。立法之所以如此規(guī)定,這是因為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種極其惡劣的行為,也是立法、司法、執(zhí)法都著重打擊的行為。
二、交通事故逃逸責任何時認定
1、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如果一方當事人逃逸尚未歸案,但逃逸當事人的身份等情況已調查清楚的,且不影響公安機關依法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據(jù)調查的事實和原因,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七條、十八條、十九條的規(guī)定認定交通事故責任。
2、如果當事人具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條、二十一條列舉的違法行為,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即使當事人逃逸尚未歸案,但只要對逃逸當事人的身份情況已經調查清楚的,公安機關就應當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條、二十一條認定交通事故責任,以免事故處理久拖不決影響其他當事人正常的生產和生活。
這里的逃逸當事人的身份情況系指當事人的姓名、家庭住址或者工作單位等可以確定當事人身份的有關情況,不一定要求每一項都調查清楚,但至少應能根據(jù)所掌握的資料確定逃逸當事人。
3、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一方當事人逃逸尚未歸案,且身份情況不明的,公安機關暫不宜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待破案查明逃逸當事人身份后再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的有關規(guī)定認定其交通事故責任。作出責任認定的時間須根據(jù)案件的偵破情況及逃逸當事人身份情況是否能夠查明,方可確定。所以,對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一方逃逸尚未歸案,且身份情況一時無法查明的,作出責任認定期限的起算時間應當從查明逃逸當事人的身份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