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認定書如何審查
由于事故認定過程是一項專業(yè)性較強的工作,它涉及到運動力學、刑事偵查學等多方面的知識,對認定書的審查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全面審查的原則。
1、審查事故認定的程序是否合法。作出責任認定的主體資格是否適合、是否向當事人送達等;
2、審查事故認定的事實與其他證據(jù)間是否存在矛盾。責任的認定應當建立在公安機關依法調查收集的證據(jù)基礎之上,也就是事故認定的事實應當與證據(jù)證明的事實是同一的。如果存在矛盾則必須對事故的責任作出重新判定;
3、審查事故認定的責任是否得當。
(二)質證原則。“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jù)必須經過庭審質證”。事故認定書作為一種證據(jù)也不例外,只有事故認定賴以成立的證據(jù)經過庭審質證無誤,才能評判責任認定的合法性、合理性。
(三)不對等原則。控辯雙方在對事故認定書的證明責任上是不對等的,事故認定書一旦被檢察機關作為證明被告人有罪的依據(jù),在庭審過程中控方比辯方承擔更大的舉證責任。因為檢察機關作為控訴機關,不僅具有控訴職責,更具有查清案件事實的法定職責,其取得的證據(jù)也是證明案件的主要證據(jù)。因此,控方在法庭必須提供支持責任認定成立的證據(jù)。
二、審查交通事故認定書時的注意事項
1、認定書應由具有一定資格的交通警察作出。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事故認定書必須由具有一定資格的交通警察作出。實踐中,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往往沒有附鑒定人資格證明,而審判人員也未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如我院審查的史某不服法院的某道路交通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該交通事故發(fā)生在鄉(xiāng)村道路上,其交通事故認定書是由派出所的民警作出的,該民警并無鑒定人的資格。法院審理該案時并未對鑒定人的資格進行審查;
2、公布交通事故認定書應遵循特定的程序。在審判實踐中,往往存在著這樣兩種情況,一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手續(xù)不規(guī)范,有的根本沒有送達有關當事人,有的只送達當事人一方而沒有送達另一方;二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雖然將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了有關當事人,但未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出具有關證據(jù),說明認定責任的依據(jù)和理由。如我院審查的多起該類民事申訴案件中,交管部門均未向當事人說明認定責任的依據(jù)及理由;
3、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在一定的期限內作出?!兜缆方煌ò踩▽嵤l例》第九十三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xiàn)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xiàn)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