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交通事故能獲精神賠償
自然人在交通事故中有如下情形為受到“精神損害”,并可索賠:
(一)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
1、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2、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3、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4、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
(二)自然人死亡后,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
1、交通事故中以侮辱、誹謗、貶損、丑化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
2、交通事故中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隱私,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隱私;
3、交通事故中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遺體、遺骨。
(三)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交通事故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
二、哪些交通事故無精神賠償
(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人格權利遭受侵害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
(二)當事人在交通事故訴訟中沒有提出賠償精神損害的訴訟請求,訴訟終結后又基于同一侵權事實另行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
(三)因交通事故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
在此,提請各位注意,以上為法定的情形。至于法定以外的情形,如果當事人協(xié)商好了精神損害賠償?shù)?,法院于支持?/p>
精神損害賠償?shù)馁r償權利人是遭受精神損害的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