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中能請求精神損失費嗎
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交通事故中可以請求精神損失費。
2001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確定民事侵權(quán)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法釋【2001】7號)第9條規(guī)定,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
(二)、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
(三)、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
人身損害賠償?shù)姆秶ā皻埣操r償金和死亡補償費”;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quán)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quán)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因此,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不再屬于精神損害,而屬于財產(chǎn)損害。
受害人或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的,賠償權(quán)利人可以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二、車禍請求精神賠償?shù)臈l件
受害人或死者近親屬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是毫無疑問,但并非所有受到損害的受害人或死者近親屬都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受害人或死者近親屬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受害人因侵權(quán)致殘或死亡
因侵權(quán)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情形判令侵權(quán)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因此,在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達不到評殘標準的輕微損傷的受害人是不能獲得精神損害賠償?shù)摹?/p>
2、侵權(quán)人在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
侵權(quán)人是否需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應以其承擔何種事故責任來確定。
根據(jù)《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45條的規(guī)定,交通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四種。
《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guī)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chǎn),侵害他人財產(chǎn)、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p>
由此可見,承擔侵權(quán)民事責任是以存在過錯為適用要件的。因此,受害人或死者近親屬請求精神損害賠償?shù)?,也應以侵?quán)人在交通事故中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為界限。
如果侵權(quán)人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在這種情況下,侵權(quán)人就存在過錯或其過錯行為起主要作用,而受害人純屬于被侵權(quán)人。因此,受害人或死者近親屬依法可請求對方承擔事故賠償責任和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如果侵權(quán)人負事故的同等責任或次要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受害人本身也是侵權(quán)人,依法應承擔事故賠償責任,因此,受害人就不能請求對方承擔精神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