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認定書應載明哪些情況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jù)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jù)。
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內(nèi)容:
1、 除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 車輛的或者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以外,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nèi)容:
(1)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huán)境的基本情況;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
(3)交通事故證據(jù)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4)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2、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后十日內(nèi)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有證據(jù)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的責任;無證據(jù)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無責任。并送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
3、對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載明交通事故發(fā)生的時 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二、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效力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jù)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jù)。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責任,并送達當事人。該條明確規(guī)定了交通事故認定的含義和性質。
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通過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察、技術分析和有關檢驗、鑒定結論,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責任所出具的法律文書。交通事故認定書主要起一個事實認定、事故成因分析作用,是一個專業(yè)的技術性的分析結果。對人民法院而言,這個認定書具有證據(jù)效力,而不是進行損害賠償?shù)漠斎灰罁?jù)。
當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或調解中,雙方當事人都可以將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自己主張的證據(jù),也可以就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證據(jù)的真實性、可靠性和科學性提出質疑。而且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認定的當事人的責任僅依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交通法律法規(guī)作出的交通事故的責任,并非民事責任,因此人民法院也不能以此作為裁判當事人的民事賠償責任。從《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看,在機動車與行人交通事故中,行人遭到人身損害,而機動車輛承擔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甚至無事故責任時,車輛駕駛人仍將承擔主要民事賠償責任。
值得一提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了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證據(jù)效力后,交通事故認定就不能夠作為公安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而被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了。同時,如果當事人認為事故認定有誤,一定要在訴訟程序中堅決請求法院依法變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