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中交警可以采取哪些強制措施
發(fā)生交通事故后,交警在執(zhí)法過程中,因制止違法行為、避免危害發(fā)生、防止證據滅失的需要或者機動車駕駛人累積記分滿12分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強制措施:
(一)扣留車輛;
(二)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三)拖移機動車;
(四)收繳非法裝置;
(五)檢驗體內酒精、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含量。
二、交通事故中交警如何實施強制措施
需要采取扣留車輛、扣留機動車駕駛證、檢驗體內酒精、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含量行政強制措施的,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作出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二)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三)制作行政強制措施憑證;
(四)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當事人基本情況和車輛牌號、類型;違法事實和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依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填發(fā)的日期;應當由當事人簽名、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蓋章。當事人拒絕簽名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上注明;
(五)將行政強制措施憑證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上注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行政強制措施決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實施。交通警察應當在24小時內將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一式二聯)存檔聯交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