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第三者險免賠的情況
1、保險車輛造成下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1)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的損失。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所有或代管的財產:包括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自有的財產,或與他人共有財產的自有部分,或代替他人保管的財產。
(2)本車駕駛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的損失。
(3)本車上其他人員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2、保險車輛拖帶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車輛(含掛車)或被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的其他車輛拖帶。
保險車輛拖帶車輛(含掛車)或其他拖帶物,二者當中至少有一個投保第三者責任險。無論是保險車輛拖帶保險車輛,還是保險車輛拖帶保險車輛,都屬于保險車輛增加險程度,超出了保險責任正常所承擔的范,故由此產生的任何損失,保險人不予賠償(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清障車拖帶障礙車不在此列)。但拖帶車輛和被拖帶車輛均投保了車輛損失險的,發(fā)生車輛損失險責任范內的損失時,保險人應對車輛損失部分負賠償責任。
3、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1)保險車輛發(fā)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險人或第三者停業(yè)、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信中斷的損失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保險車輛發(fā)生保險事故受損后,喪失行駛能力,從受損到修復這一期間,被保險人停止營業(yè)或不能繼續(xù)運輸?shù)葥p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保險車輛發(fā)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營業(yè)停止、車輛停駛、生產或通訊中斷和不能正常供電、供水、供氣的損失以及由此而引起的其他人員、財產或利益的損失,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負責,保險人都不負責賠償。
(2)精神損害賠償:指因保險事故引起的、無論是否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任何有關精神損害的賠償。
二、處理第三者責任時應注意哪些
在處理第三者責任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第三者的范圍。第三者是指被保險人及其財產和保險車輛上所有人員與財產以外的他人、他物。所謂“所有人員“,即指車上的駕駛員、售票員、裝卸工、乘客、搭客等,這些人不屬于第三者,但下車后除駕駛員外,均可視為第三者。私人 車輛的被保險人及其家屬成員都不屬于第三者。至于保險車輛上的財產,是指被保險人及其駕駛員所有或其代管的財產,這些財產均不屬于第三者責任。
2、保險車輛。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車輛種類不受限制,即各種機動車輛或專業(yè)用途車輛均可投保,但無照駕駛汽車除外。保險車輛的使用包括車輛行駛和停放的過程。
3、碰撞責任。保險車輛與未保險車輛相撞,致使未保險車輛上的司機、乘客傷亡或車上裝載的貨物損壞,屬第三者賠償責任。如果相撞雙方均屬保險責任,那么雙方的損失均按第三者責任險處理。如果保險車輛撞毀第三者的車輛或其它財產 時,一般需經保險人進行查勘、拍照、鑒定經濟損失價值后,方予處理。
4、裝卸貨物發(fā)生的責任。保險車輛在裝卸貨物時發(fā)生事故造成他人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不屬于第三者責任。但在不違章的情況下,保險車輛裝載的輕泡貨或超長金屬制品等,在行駛過程中撞傷行人或損壞他人財產,可按第三者責任賠償 。
5、賠償限額。機動車輛保險的第三者責任,一般不規(guī)定賠償限額。通常在發(fā)生第三者責任事故時,保險人按照出險地公安、交通部門的規(guī)定或賠償裁決,經保險人核定后確定賠償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