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時機
申請期限:從醫(yī)院證明開具日期的第二天起,15日以內傷者應提出傷殘評定申請。如果傷者因為不清楚、不知道或其他原因,治療終結后未及時提出傷殘評定申請,事故辦案人員應告知傷者提起申請。
傷者15日內不提出傷殘評定申請的,可以認為傷者自動放棄得到傷殘者生活補助費和殘疾用具的權利,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照一般受傷進行事故處理,超過申請期限提出的申請是無效申請。
二、對傷殘評定不服怎么辦
當事人對自行委托的檢驗、鑒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評估結論后3日內另行委托檢驗、鑒定、評估,并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備案。申請重新檢驗、鑒定、評估以一次為限。重新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相同。
另外,在訴訟過程中,《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27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jù)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1、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2、鑒定結論明顯依據(jù)不足的;
3、經(jīng)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jù)使用的其他情形。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第28條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jù)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所以,交通事故一方當事人對自己或他方當事人的傷殘評定不服,可以要求重新評定;
4、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鑒定結果后2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后3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的申請。經(jīng)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托專業(yè)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鑒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