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定責前醫(yī)療費誰負
事故責任認定前能拒付醫(yī)療費嗎?
交通事故是突發(fā)事件,搶救受傷者刻不容緩,在搶救中所需的醫(yī)療費應當及時到位,不可能等到責任認定后或結案后再支付。
我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規(guī)定: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需要搶救治療的,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及其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應當預付醫(yī)療費,也可以由公安機關指定的一方預付,結案后按照交通事故責任承擔。交通事故責任者拒絕預付或者暫時無法預付的,公安機關可以暫時扣留交通事故車輛。
二、交通事故責任推定的情形
責任推定有下列幾種情況:
1、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責任無法認定的,當事人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2、當事人一方有條件而未報案或未及時報案,使無法認定的,應負全部責任。
3、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均未報案或均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若各方處同等程度,則負同等責任;各方處不同等程度,則推定機動車一方負,非機動車、一方負次要責任。
4、 交通事故當事人未標明位置而移動事故現場的車輛或者物品,致使交通事故的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交通事故當事人各方均有上述行為,致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如果雙方均為駕駛機動車的,各負同等責任;一方駕駛機動車,另一方駕駛非機動車或者步行的,駕駛機動車一方負主要責任,駕駛非機動車或者步行的一方負次要責任。
公安機關只有在根據現場情況無法認定責任的前提下,才能運用推定責任。如經調查,能客觀認定責任的,則仍需按規(guī)定認定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