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當事人責任如何確定
因一方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逃逸,造成現(xiàn)場變動、證據(jù)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者承擔全部責任;
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xiàn)場、毀滅證據(jù)的,承擔全部責任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根據(jù)其行為對事故發(fā)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各方均無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二、不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怎么辦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1992年12月1日發(fā)布的《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第四項有這樣的規(guī)定:“事人對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或就損害賠償問題提起民事訴訟的,以及人民法院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時,人民法院經(jīng)審查認為公安機關所作出的責任認定、傷殘評定確屬不妥,則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的依據(jù)。”根據(jù)這一規(guī)定,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如果對公安機關的責任認定不服,可以舉證證明其確屬不妥,讓人民法院對公安機關的責任認定不予采信,進而達到“推翻”公安機關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目的。
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條的規(guī)定規(guī)定,對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jù),是賠償義務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賠償權利人主張權利的重要依據(jù)。因而,在民事訴訟中,交通事故認定書對事故責任認定正確與否,往往成了各方當事人爭論的焦點,只要當事人對該事故認定不服的,在訴訟中可以提出事故認定不合理的因素,法庭將對事故的責任從證據(jù)法的角度重新做出判斷。交警機關對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是證據(jù),是一種鑒定結論。當事人對責任認定不服時,法院可以采信也可以不采信。法院對責任認定有異議的,按照《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法院可以將交通事故案件調查材料正本調卷,由法院做出新的責任認定,而不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作為被告出庭應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