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內容
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嚴格來講,《交通事故認定書》應包含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而交通事故成因是指事故處理部門對現(xiàn)場勘驗、檢查、調查、檢驗、鑒定等所收集到的交通事故證據進行審查、研究、查明交通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車輛、物品、道路及環(huán)境情況、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生理精神狀況、死亡人員的死亡原因、當事人的具體過錯等基本事實,分析交通事故發(fā)生的主客觀方面的原因,在此基礎上提出當事人責任的專業(yè)性論斷。因此,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應該是交通事故成因分析所得出的結果。
二、交通事故認定書的作用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作用,概括地講應該包括三個方面:
(一)作為交通警察機關對違章的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的依據,也就是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使用;
(二)作為人民檢察院公訴交通肇事案件的控罪證據;
(三)是人民法院定罪量刑和確定損害賠償的證據。也就是說,事故認定書可以作為三種不同責任領域的證據使用,但所起的作用是不相同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交通警察機關對違章當事人的行政處罰的證據,應當是順理成章的,但直接作為民事訴訟的責任承擔依據及刑事責任的依據卻與證據法基本理論不符,因為是否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以及應當賠償多少損失,人民法院應按照證據運用規(guī)則對相關的證據(包括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以及其它證據)進行審查分析后才能確定。
在司法實踐中,往往公訴人過于看重事故認定書的證據效力,法官在審理交通事故案件時,一般也直接按照交通事故認定書所認定的責任作出判決,對律師或代理人就交通事故認定書提出的質疑不夠重視,這是不正確的。交通事故任認定書不僅是交通事故當事人承擔何種程度民事責任的證據,而且還是承擔何種程度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的最重要的證據,對當事人的人身自由、財產利益和其它合法權益都可能產生重大影響。因此,事故認定書必須受到必要的監(jiān)督與約束,接受司法審查的評價,人民法院在對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進行審理中,應對各類證據進行全面審查,針對當事人就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證據的真實性、可靠性和科學性提出的質疑,應全面進行審查,如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存在錯誤,人民法院應對作為證據使用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不予采信,改變公安機關的責任認定,以人民法院審理查明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依據并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