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后如何索賠
投保容易索賠難,這是目前我國車輛保險業(yè)中的現(xiàn)狀。造成這種現(xiàn)象的產生,一方面是由于保險公司與車主之間的利益點不同,另一方面也是因為不少車主對車輛索賠缺乏必要的常識,所以引起索賠時的困難。引起這種困難,既可能是投保對保險條款的了解不全面,也可能是在事故發(fā)生后處理方式不當造成的。投保時不認真考慮只是留下了隱患,而事故發(fā)生后處理不當而造成保險公司拒賠則真的是損失慘重。賠償?shù)念~度、指定維修廠家的修理質量、車輛丟失后的賠償金額,賠償?shù)钠谙蓿煌谋kU公司會有不同的標準和工作流程,熟悉這些,既可以為您選擇投保的公司作參考,也可以使您在出險后做到心中有數(shù)。
作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索賠,應首先弄清保險索賠的條件。
事故車輛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屬于投保車輛的損失;
(2)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
(3)不屬于除外責任;
(4)屬于必要的合理費用。
保險事故發(fā)生后,除向公安交警部門報案外,還應按《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規(guī)定在48小時內向保險公司報案,如派人報案,則應如實陳述事故發(fā)生經過,并提供保險單和保險費收據(jù),按要求填寫出險通知書;如來不及派人報案,可先電話報案,待事故處理后,再向保險公司補述事發(fā)經過,并填寫出險通知書。
按照保險條款規(guī)定,保險車輛因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而受損時,或致第三者財產損壞,應當堅持“修復為主”原則,但在修復前須經保險公司定損檢驗,確定修理項目、方式、費用。送修理廠修復后,保存好修理發(fā)票。提供必要的材料向保險公司索賠。
第三者責任事故賠償后,保險公司不再承擔對受害第三者的任何增加的賠償費用。保險車輛、第三者的財產遭受損失后的殘余部分,應由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協(xié)商一致,并作價歸還被保險人,同時在賠款中扣減。保險車輛按全部損失賠償或部分損失一次賠款等于保險金額全數(shù)時,車輛損失險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但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內,不論發(fā)生一次或多次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或費用支出,只要每次賠償未達到保險金額,其保險責任依然有效。被保險人自保險車輛修復或事故處理結案之日起,3個月內不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申請,或自保險公司通知被保險人領取保險賠款之日起1年內不領取應得的賠款,即視為自動放棄權益。事故發(fā)生后,切記要及時報案,不能私下了結,否則保險公司不會承認這種私下了結的行為。
二、交通事故訴訟的審判程序
交通事故是民事侵權案件。它適用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審判程序。審判程序有一審普通程序`簡易程序`二審程序`特殊程序`審判監(jiān)督程序`執(zhí)行程序等程序。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主要應用一審普通程序,現(xiàn)介紹如下:
1、起訴和受理。交通事故當事人就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應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經法院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受理后七日內立案;認為不符合條件的,在七日內裁定,不服的可提起上訴。
2、審理前的準備。法院立案后五日內將起訴狀附本發(fā)送被告,被告應在15日內提答辯狀,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檢訴訟材料進行必要的審理前的準備工作。
3、開庭審理。
(1)開庭三日前通知訴訟參與人。
(2)審理前核對訟訴參與人,宣布法庭紀律,告知當事人有關訟訴權利與義務,詢問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3)法庭調查。
(4)法庭辯論。原告發(fā)言,被告答辯,第三人發(fā)言及答辯后互相答辯。
(5)法庭辯論終結,雙方當事人爭議核實清楚后法庭調查結束,應依法作出判決。
(6)法庭能夠調解的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及時判決。
普通程序的審判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
一審普通程序結束后,如果當事人不服而提出上訴,則一審裁判不生效力,而進入二審程序。
二審法院的判決和裁定,是終審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一經宣告或送達當事人就具有法律效力。對此裁判,當事人即不能再行起訴或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