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肇事逃逸怎么定罪
從司法實踐看,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情況非常復雜。如果這類案件只是簡單地以交通肇事或者故意殺人罪去定罪處罰是不夠準確的。因此,對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件的定性,應當根據行為人逃逸時的主觀罪過形式及逃逸過程中的客觀行為予以正確的分析認定。
對于行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因過失致人死亡的案件。只要有證據能充分證明行為人不知道逃逸行為會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沒有放任被害人死亡結果發(fā)生的,即不具備間接故意殺人主、客觀條件的,均應按交通肇事定罪處罰。
二、肇事致人重傷怎么定罪
交通肇事后被害人傷勢極其嚴重,以至生命垂危即使行為人及時搶救也不能挽回其生命。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為逃脫罪責駕車逃逸,而被害人最終確已死亡的,對于這類案件,應當認定該行為只能構成交通肇事罪。不能依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三款,即“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規(guī)定處罰。而應根據第二款,即“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后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一規(guī)定來定罪量刑。
行為人因交通肇事后逃逸。在當時的情形下行為人明知其逃逸后被害人受傷嚴重有死亡的可能,卻不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對被害人進行救助,對被害人死亡的結果采取放任的態(tài)度,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時救助而死亡的案件,應視不同情況分別定故意殺人罪或以故意殺人罪和交通肇事罪二罪并罰。
行為人肇事致人重傷后為逃避罪責,故意將被害人移至不易被人發(fā)現的地方致被害人死亡的,對此行為應以直接故意殺人罪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