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確定交通事故精神賠償數額
(一)限制原則。
由于精神損害是一種無形損害,很難用物質尺度來衡量,依據一般的侵權損害賠償原則難以正確處理,賠償數額的確定只能是一種補償性的,而不是等價性的,只能是適當補償受害人所受到的精神損害,通過對受害人的經濟補償,使受害人感情上的痛苦得到減輕或消除,從而起到撫慰作用。
(二)公平合理原則。
這是處理民事案件普遍適用的原則。具體要求是一方面考慮金錢賠償的民事制裁作用,不讓侵權人占到便宜,另一方面要從實際出發(fā),給受害人以適當的賠償金,以彌補其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
(三)確定法官有限度的自由裁量權原則。
法官判案的自由裁量權,是法律賦予法官或合議庭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經過一定的造法活動,對賠償數額靈活確定的權力。在審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涉及精神損害賠償時,法官或合議庭應依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以及審判實踐經驗,結合具體的案情,確定一個相當或適當的賠償數額。
二、賠償交通事故精神損失的方式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
(二)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
(三)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
計算公式:精神損害費=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