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怎樣確定車主責任
(一)車主即肇事車輛駕駛員本人。在這種情形下,一般少有爭議,即按照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雙方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當然,如果事故發(fā)生與車內其他乘坐人員的行為有關,可以就其過錯確定車主與乘坐人員之間承擔責任的比例。
(二)車主是駕駛員的雇主。即駕駛員按照約定為車主提供勞務,車主給付報酬,從而產生權利義務關系。對于雇員侵權后的雇主責任,各國有不同的歸責原則,包括無過錯原則,過錯推定原則,衡平原則等。對于這個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中規(guī)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 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边@表明,雇主對于雇員侵權行為一般承擔無過錯責任,在雇員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雇主與雇員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所以,一般情況下,在駕駛員是執(zhí)行車主的業(yè)務過程中出現(xiàn)的事故,車主應當對事故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
(三)車主是法定車主,但非事實車主。對于出讓機動車后未過戶所形成的事實車主與法定車主,法定車主應承擔連帶責任還是墊付責任。墊付責任原則上來說并不是一個嚴格的民事法律責任,因為在《民法通則》確定的十一條民事責任中并沒有這一項。但是在最高法院關于貫徹民法通則的若干意見和1991年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又都明確地規(guī)定了墊付責任。因此,很多人認為墊付責任是司法創(chuàng)造的一個民事責任承擔方式。
二、已投保車主怎樣承擔交通事故責任
在交通事故中對于車主已經投保的法律責任,我們主要討論車主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和第三者責任強制險的情況。
第三者責任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因此,保險公司承擔責任的前提條件是機動車對第三者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暗谌哓熑螐娭齐U”是指無論被保險的機動車在法律上是否應當對第三者的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都必須在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除非是由于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前者是投保人與保險公司自愿簽訂的,并且受害的第三者只能先起訴車主,車主在承擔了賠償責任后向保險公司理賠。后者具有強制性,機動車輛必須投保。
并且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76條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所以,在“第三者責任強制險”中受害的第三者享有對保險公司的直接請求權,可以直接起訴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應當直接向受害人賠償。賠償數(shù)額是固定的責任限額。如果受害人的實際損失小于責任限額,則按實際損失賠償;如果受害人的實際損失等于或大于責任限額,則按責任限額賠償,與實際損失數(shù)額大小無關。即使是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和行人之間發(fā)生的交通事故中,行人負有過失責任,保險公司亦應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而不是按比例賠償。
但是,對于“第三者責任險”的情況下,除非是受害人故意行為,保險公司應當在投保人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范圍內承擔保險責任。也就是說,這時如果機動車與行人等發(fā)生交通事故,行人負有責任時,保險公司承擔的保險責任應當是按照投保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責任比例作為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
第三者責任強制險的保險人依法承擔的賠償責任范圍應相對于受害人而言的責任,不應理解為共同侵權人內部的責任。在共同侵權中,如果投保人所承擔的是連帶責任,那么保險公司作為共同被告,也應當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