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肇事逃逸的后果
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種特別惡劣的交通違法行為,要承擔更為嚴厲的法律后果。
交通肇事后,受害人往往處于孤立無援的危險狀態(tài),由于這種狀態(tài)是由肇事人的交通違法行為造成的,所以產生了肇事人及時消除這種危險狀態(tài)的法律義務。肇事后逃逸,不履行法定義務,事實上形成了新的違法行為。
因此,交通肇事逃逸,無論是、行政處罰責任,或是刑事責任都要比沒有逃逸嚴重得多。
1、行政責任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該規(guī)定是對交通事故逃逸人員行政方面的制裁,其將被吊銷駕照且終生不能再取得,且不論其造成的交通事故后果大小。
2、民事責任
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這里所說責任是指民事責任,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賠償責任。法律將該責任確定為推定過錯責任。由于當事人逃逸導致事故現(xiàn)場遭到破壞,使交管部門對事故責任難以認定,首先推定其有過錯,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若其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才可減輕其責任,這方面也加重了逃逸人的舉證責任。
3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犯交通肇事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后逃逸屬情節(jié)加重犯,刑法將此規(guī)定了較重的量刑。
需要提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xiàn)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法定最高刑是十五年,故意殺人罪法定最高刑是死刑。
二、對交通肇事逃逸后又自首的處罰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我國刑法規(guī)定,自首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對交通肇事逃逸后又自首的,若其交通肇事逃逸行為尚未構成犯罪,應當根據其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和具體情節(jié)進行處理。
對于交通肇事逃逸后又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違法行為的,如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情形,可以免予吊銷駕駛證的處罰。
但其處罰仍應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