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傷殘等級鑒定的時限
(一)檢驗、鑒定、評估機構、人員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委托或者當事人委托的,應當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完成檢驗、鑒定、評估。檢驗、鑒定、評估結果確定后,應當出具書面結論,由檢驗、鑒定、評估人簽名并加蓋機構印章。
(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鑒定結果后二日內(nèi)將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后三日內(nèi)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的申請。經(jīng)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托專業(yè)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鑒定。
(三)當事人對自行委托的檢驗、鑒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評估結論后三日內(nèi)另行委托檢驗、鑒定、評估,并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備案。
(四)申請重新檢驗、鑒定、評估以一次為限。重新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相同。
(五)評定書。評定人評定結束后,應制作評定書并簽名。評定書包括一般情況、案情介紹、病歷摘抄、檢驗結果記錄、分析意見和結論等內(nèi)容。
(六)不同的鑒定機構對同一鑒定對象出具多份鑒定結論,若各鑒定機構均具有法定鑒定資格時,應依據(jù)鑒定機構級別的高低,一般應采信高一級別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排除那些級別較低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
二、交通事故傷殘鑒定哪些內(nèi)容
(一)損傷程度鑒定
即輕傷、重傷、輕微傷鑒定或稱傷情鑒定。
(二)傷殘程度鑒定
包括i級傷殘至x級傷殘(工傷事故稱為一級傷殘至十級傷殘,程度由重到輕)。
(三)因果關系鑒定
指損傷與疾病的關系鑒定。
(四)醫(yī)療糾紛
醫(yī)療行為中是否存在過錯,若有,與患者死亡或殘疾之間的關系。
(五)保險理賠鑒定
是否意外傷殘、重大疾病、全殘、失能達到保險理賠規(guī)定。
(六)影像學資料的同一認定
所提供x光片、ct等資料是否為同一人。
(七)損傷后誤工時間的審查
損傷后休息時間長短的合理性判斷。
(八)護理依賴程度鑒定、醫(yī)療依賴程度鑒定
損傷致殘后對護理及醫(yī)療的依賴情況判斷。
(九)致傷物推斷或損傷機理分析
從損傷形態(tài)推測致傷物或分析損傷形成機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