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害人家屬能扣留肇事車輛嗎
暫扣交通事故車輛的權力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扣留交通事故車輛、車輛牌證和當事人的有關證件,也不得扣留交通事故車輛的駕駛員和貨物。對非法扣留交通事故車輛、牌證、貨物的,公安機關應該勸告其返還。經勸告仍不返還或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執(zhí)行公務的可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19條第7項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迫究刑事責任。因非法扣留駕駛員或者故意損害車輛、財物,構成犯罪的,也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車輛損失如何鑒定
(一)發(fā)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和物品,由公安機關同一保管,經檢修、鑒定后,委托價格事物所進行損失價格鑒定。進行車物價格損失鑒定時,各方當事人應到場,涉及保險的車輛和物品,當事人還應通知保險公司派員到場(無端不到場的,按缺席論處)。
(二)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原則上在事故發(fā)生后7日內作出鑒定結論。如情況特殊,經批準可延長7日。
(三)當事人對經確認后的鑒定結論不服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書》后5日內,向交警支隊交宣處事故科申請重新鑒定;并在10日內作出重新鑒定結論。
(四)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結論經公安交通治理部分確認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