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肇事后交警有權扣留車輛嗎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2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車輛:
(一)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的;
(二)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駕駛證或者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國家規(guī)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
(四)公路客運車輛或者貨運機動車超載的;
(五)機動車有被盜搶嫌疑的;
(六)機動車有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嫌疑的;
(七)未申領《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八)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
對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證據(jù)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車輛。”
二、交通肇事后交警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多久
1、 如果車輛或者駕駛員沒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25條第1到8項之情況,且不需要對車輛進行檢驗、鑒定,那么交警無權扣留事故車輛;
2、需要對車輛進行檢驗、鑒定的,交警扣留事故車輛的時間,一般情況為33天,即:
(1)交警在3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2)決定立案后交警在3日內委托做檢驗鑒定;
(3)鑒定機構在20日內檢驗鑒定完畢;
(4)交警在2日內將檢驗鑒定報告送到當事人;
(5)交警在檢驗鑒定確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車輛,所以為31天(立案3天+委托3天+檢驗20天+送達2天+通知領車5天)。如果需要重新檢驗、鑒定的,扣留事故車輛期限為58天。
3、極特殊情況下(20天內不能完成對車輛的檢驗鑒定的,最長期限為60天),扣留事故車輛的期限為71天;
需要重新檢驗,鑒定(重新檢驗、鑒定的期限為20天),扣留事故車輛的期限為98天;
需要重新檢驗、鑒定(重新檢驗、鑒定的期限為60天),扣留事故車輛的期限為138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