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訴訟程序
我國的審判制度為兩審終審制,即案件通過某一級人民法院審理并做出裁判結論后,當事人都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內提出上訴,要求上一級法院對原審判法院的審判活動和審判結論進行監(jiān)督、審查,當上一級法院的裁判結論為終局結論,立即生效。
民事訴訟分為立案、審理、執(zhí)行這三個主要組成部分。
立案
當事人需要提交起訴狀和相關證據(jù)向具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立案審查,立案法院閱讀起訴狀進行案件形式審查后,認為屬于自己管轄范圍、起訴的主體符合法律規(guī)定、訴訟請求明確的,會做出受理的決定,并根據(jù)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計算案件受理費。當事人在規(guī)定時間內交納案件受理費后,法院立案部門將案件整體移送至審判部門。
審判
辦案法官收到案卷資料后,將在規(guī)定時間內將起訴書和證據(jù)材料副本交付被告答辯,并按照規(guī)定安排時間開庭審理。案情簡單、爭議標的不大的案件通常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即由一名審判人員進行審理,減半收取訴訟費用,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做出判決;一般案件都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三名審判人員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做出判決,全額收取訴訟費用。一審法院判決后,各方在規(guī)定時間內都沒有提出上訴的,裁判文書直接生效,二審程序不是民事訴訟的必經(jīng)程序。
執(zhí)行
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后,會規(guī)定判決文書的自動履行期限,如果當事人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沒有自動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二、交通事故訴訟審判程序
第一、起訴和受理
交通事故當事人就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應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經(jīng)法院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受理后七日內立案;認為不符合條件的,在七日內裁定,不服的可提起上訴。
第二、審理前的準備
法院立案后五日內將起訴狀附本發(fā)送被告,被告應在15日內提答辯狀,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檢訴訟材料進行必要的審理前的準備工作。
第三、開庭審理
1、開庭三日前通知訴訟參與人。
2、審理前核對訟訴參與人,宣布法庭紀律,告知當事人有關訟訴權利與義務,詢問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3、法庭調查
(1)當事人陳述起訴請求和理由。
(2)證人作證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作證。
(3)出示證據(jù)
(4)宣讀鑒定結論
(5)宣讀勘驗筆錄。
(6)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所有的證據(jù)。
(7)質證雙方就賠償爭議所得供的證據(jù)應互相質證。
4、法庭辯論。原告發(fā)言,被告答辯,第三人發(fā)言及答辯后互相答辯
5、法庭辯論終結,雙方當事人爭議核實清楚后法庭調查結束,應依法作出判決。
6、法庭能夠調解的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及時判決
普通程序的審判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需要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子。
一審普通程序結束后,如果當事人不服而提出上訴,則一審裁判不生效力,而進入二審程序。
二審法院的判決和裁定,是終審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一經(jīng)宣告或送達當事人就具有法律效力。對此裁判,當事人即不能再行起訴或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