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的處理時限是多久
公安部令第104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guī)范》對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的時限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交通民警應嚴格依照規(guī)定時限處理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也應依照規(guī)定時限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和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一、當場認定、當場調解
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撤離現場后,應當根據固定的現場證據和當事人、證人敘述,認定道路交通事故事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填寫事故認定書。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當場進行調解。
第二、24小時內
1、交通警察應當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完畢后,24小時內將有關信息錄入全國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系統(tǒng)。
2、交通警察應當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撤除后24小時內,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對交通肇事嫌疑人、其他當事人進行詢問,及時對證人進行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
第三、1日前
調解參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應當在預定調解時間1日前通知承辦的交通警察,請求變更調解時間。
第四、2日內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2日內,將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
2、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2日內作出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第五、3日內(3日前)
1、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3日內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3日內委托。逃逸交通事故,應當自查獲肇事嫌疑車輛之日起3日內對嫌疑車輛進行檢驗、鑒定。
2、當事人對檢驗、鑒定報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檢驗、鑒定報告、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鑒定、復核。
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調卷公函后之日起3日內,或者按照其時限要求,將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調查材料正本移送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
4、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并于調解時間3日前通知當事人。
5、當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后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guī)定予以記錄,并在3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6、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押機動車駕駛證后,應當及時在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統(tǒng)內將其機動車駕駛證狀態(tài)標注為扣押狀態(tài)??垩旱臋C動車駕駛證發(fā)還的,應當自發(fā)還之日起3日內解除扣押狀態(tài)標注。
第六、5日內
1、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5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2、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檢驗、鑒定(或者重新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作出道路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之日起5日內,對當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罰。
4、當道路交通事故中止認定的原因消失,或者中止期滿受傷人員仍然昏迷或者死亡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5日內,根據已經調查取得的證據制作道路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
5、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的復核申請后,應當及時向原辦案單位了解案件有關情況,并在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受理復核的,通知原辦案單位提交案卷材料,原辦案單位應當在5日內提交。
第七、7日內
1、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結束后7日內,案件主辦民警應當與協(xié)辦民警共同向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機構負責人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2、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之日起,7日內無人認領的未知名尸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設區(qū)的報紙上刊登認尸啟事。
第八、10日(10日內)
1、檢驗尸體結束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尸體處理通知書》,通知死者家屬在10日內辦理喪葬事宜。
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10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逃逸人和車輛后10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逃逸道路交通事故尚未偵破的,受害一方當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后10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3、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持原認定的復核結論之日起10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4、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guī)定日期開始調解,(造成人員死亡的,從喪葬結束之日起開始;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開始;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并于10日內制作調解書或調解終結書。
第九、20日內
檢驗、鑒定應當約定在20日內完成。
第十、30日
1、登報后30日仍無人認領的未知名尸體,在提取人身識別檢材后,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處理尸體。
2、對棄車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30日后仍不領取事故車輛的,經公告3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3、扣押與事故有關的物品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經批準可以延長30日)。
4、嫌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逃逸的,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之日起1個月內將逃逸嫌疑人信息錄入全國在逃人員信息系統(tǒng),抓獲犯罪嫌疑人逃逸后,予以撤銷。
5、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并作出復核結論:
第十一、60日
1、檢驗、鑒定的期限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最長不超過60日。
2、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時限可中止的時間最長不超過60日。
二、交通事故中的時限如何規(guī)定
公安部第70號令《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對交通事故處理的時限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交警應嚴格依照規(guī)定時限處理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也應依照規(guī)定時限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和履行相應的義務。
檢驗、鑒定
需要對肇事車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勘察現場之日起5日內指派或者委托專業(yè)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鑒定結果后2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當事人。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后3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的申請。
當事人對自行委托的檢驗、鑒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評估結論后3日內另行委托檢驗、鑒定、評估。
檢驗、鑒定需要延期的,經設區(qū)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10日。檢驗、鑒定周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事后報警提供證據
當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后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當事人應當在提出請求后10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交通事故證據。
制作事故認定書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檢驗、鑒定或者重新檢驗、鑒定結果確定后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不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自勘察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逃逸人和車輛后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未查獲逃逸人和車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可以在接到書面申請后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損害賠償調解
交警適用簡易程序當場認定事故責任的交通事故,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fā)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制作事故認定書。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當場進行調解。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義務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損害賠償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并于調解時間3日前通知當事人;調解參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應當在預定調解時間1日前通知承辦的交通警察,請求變更調解時間。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10日。其計算時間:造成人員死亡的,從喪葬結束之日起開始;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開始;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辦理喪葬事宜
事故檢驗完成后,應當通知死者親屬在10日內辦理喪葬事宜。
領取肇事車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檢驗、鑒定完成后5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
對棄車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10日后仍不領?。ㄊ鹿受囕v)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處理,將該機動車送交有資格的拍賣機構拍賣,所得價款上繳國庫。
此外,需特別說明的是,上述時間規(guī)定是指工作日,不包括節(jié)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