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的處理流程
根據(jù)《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道路交通事故的處理遵循以下流程。
第一、現(xiàn)場勘查:
1、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即行撤離現(xiàn)場,自行協(xié)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xiàn)場的,必須保護好現(xiàn)場,并迅速報告公安機關。
2、值班民警接到指令后,必須嚴格在承諾制度的時間內快速趕赴現(xiàn)場,并快速處置現(xiàn)場。
3、進行現(xiàn)場勘查包括現(xiàn)場訪問、攝影、制圖、丈量、勘驗等系列工作?,F(xiàn)場勘查必須做到依法、及時、全面、準確。
4、現(xiàn)場勘查記錄經(jīng)復核無誤后,應要求當事人或見證人在現(xiàn)場圖上簽名。
5、為檢驗需要,必要時可扣留肇事車輛和當事人的相關證件。
6、與當事人預約事故處理時間。
7、事后展開調查必須依法進行,包括詢(訊)問、痕跡提取檢驗、技術檢測、損害評估和其他必要的鑒定。
第二、責任認定:
1、在調查階段,必要時可召集當事人舉行聽證。
2、在查明事故的基本事實和收集充足的證據(jù)后,嚴格按照規(guī)定時間依法作出責任認定。
3、公布責任時,必須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席講清事故的基本事實和認定責任的理由與依據(jù)。
4、告知當事人申請重新認定的權利和法律時效。
第三、處罰:
1、責任認定發(fā)生法律效力后,應對責任當事人作出處罰意見呈送領導審批。
2、根據(jù)領導作出的處罰決定填寫處罰裁決書。
3、向責任人宣布處罰裁決。
4、告知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和法律時效。
5、完善處罰的相關手續(xù)。
6、執(zhí)行處罰。
第四、賠償調解:
1、收集與損害賠償相關的證明、票據(jù)、各種資料。
2、在確認傷者治療終結或確定損害結果后,必須在規(guī)定時間內組織各方當事人或代理人進行賠償調解。調解次數(shù)最多為二次。
3、調解成功后,制作《調解書》,并分別送交當事人。
4、調解未成功的,必須填寫《調解終結書》,送交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可在法定時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交通事故處理期限是多久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暫扣車輛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40日,責任認定輕微事故期限在5日內,一般事故15日內,重大、特大事故20日內。傷殘評定的期限是公安機關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后30日內評定傷殘等級等這些有關交通事故的處理期限是多久,你了解嗎?
1、暫扣車輛期限
根據(jù)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在交通事故處理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暫扣交通肇事車輛、嫌疑車輛、車輛牌證和當事人的駕駛證,但應開具暫扣憑證。因檢驗、鑒定的需要,暫扣交通肇事車輛、嫌疑車輛、車輛牌證和駕駛證的期限為20日;需延期的,經(jīng)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延長20日。
2、責任認定期限
根據(jù)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自交通事故發(fā)生之日起應按下列時限作出:輕微事故5日內,一般事故15日內,重大、特大事故20日內。
因交通事故情節(jié)復雜不能按期作出認定的,須報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按上述規(guī)定分別延長5日、15日、20日。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作出后,應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后30日內,應當作出維持、變更或撤銷的決定。
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的決定書作出后,應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分別送交申請人和原責任認定部門,原責任認定部門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后,應當在5日內向各方當事人或者代理人公布重新認定決定。
3、傷殘評定期限
根據(jù)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guī)定,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的15日內,可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應當根據(jù)醫(yī)院證明和公安部門關于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后30日內評定傷殘等級。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評定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評定申請書后30日內,應當作出重新評定的決定。
4、賠償調解期限
公安機關在查明事故真相、認清事故責任、確定事故損失后,可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損害賠償?shù)恼{解期限為30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15日。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定殘之日起;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guī)定的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chǎn)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在調解過程中,當事方更換調解參加人的,連續(xù)計算調解次數(shù)和時間;當事人或代理人因不可抗拒力或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參加調解的,調解時限中斷;調解重大、復雜交通事故需要延長調解時限的,須經(jīng)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方可延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