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人身損害理賠?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的,申請索賠時,應該提交下列單證:
1、事故責任認定書;
2、住院病志、門診手冊、醫(yī)療費憑證、用藥明細;
3、診斷書;
4、法醫(yī)鑒定書;
5、工資證明;
6、傷者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戶口本戶主及傷者頁(原件及復印件);
7、肇事駕駛員的行車執(zhí)照、駕照正副本復印件(事故發(fā)生時的年審記錄);
8、判決書、裁定。
二、人亡交通事故如何處理?
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交通事故死亡人員的尸體應在檢驗完成后十日內辦理喪葬事宜。無名尸體,登報后十日仍無人認領的由交管部門進行處理。
具體規(guī)定見公安部令第70號《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四十一條之規(guī)定:“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由急救、醫(yī)療機構或者法醫(yī)出具死亡證明。尸體應當存放在殯葬服務單位或者有停尸條件的醫(yī)療機構。檢驗尸體不得在公眾場合進行。解剖尸體需征得其親屬的同意。檢驗完成后,應當通知死者親屬在十日內辦理喪葬事宜。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由公安機關處理尸體,逾期存放的費用由死者親屬承擔。
對未知名尸體,由法醫(yī)提取人身識別檢材、采集其他相關信息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填寫《未知名尸體信息登記表》,報設區(qū)的市公安機關有關部門。
核查出未知名尸體身份的,通知其親屬或者單位認領并處理交通事故。經核查無法確認身份的,應當在地(市)級以上報紙刊登認尸啟事。登報后十日仍無人認領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處理尸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