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調解有什么作用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進行調解,其目的是為了幫助交通事故當事人能以最經濟、最快捷的方式解決損害賠償問題。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屬于侵權民事責任的賠償,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享有依法裁決的權利,但是考慮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和事實調查工作,能夠依據(jù)證據(jù)對交通事故的成因進行較全面客觀的分析。因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條件和有能力對事故雙方的損害賠償爭議進行居間調解。如果當事人愿意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主持下,就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達成協(xié)議,或者雖然有小的不同的要求,也愿意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調解,能夠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說服引導下達成協(xié)議,無凝對當事人、對社會都是非常有利的事情。因而法律規(guī)定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進行調解的職責,但是,在調解中,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強制當事人各方簽訂協(xié)議,也不能因調解排除當事人申請民事訴訟的可能性。
二、交警調解與自行協(xié)商有啥區(qū)別
公安機關調解是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主持下進行的,是依雙方當事人自愿申請,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的行政調解。因此在調解參加人上,除了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以外,還有調解主持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辦案人員。自行協(xié)商時,只有當事人各方參加,不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及交通事故辦案人員的介人,并且是在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前提下,當事人行使自己民事權利處分權,沒有程序和實體上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