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確定交通事故鑒定時機
(一)治療終結:臨床醫(yī)學一般所認可的損傷后病理變化經(jīng)臨床治療后得到完全或部分恢復并維持穩(wěn)定的時期。對治療終結意見不一致時,可由當事人委托律師事務所進行傷殘鑒定,確定其是否治療終結。
(二)鑒定時機:鑒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的治療終結之時,或確因損傷所致并發(fā)癥的治療終結之時為準。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15日內(nèi),可以委托律師事務所進行傷殘傷殘。
由于受害人遭受的傷殘程度不一,導致住院時間有長有短。受害人做傷殘鑒定的,一般以三個月為限,病情嚴重的需要更長時間。
受害人需要定殘的,應當在三個月之后提出,由律師事務所委托有傷殘鑒定資質(zhì)的司法鑒定機構進行。
二、怎么確定交通事故鑒定機構
在2005年10月1日前,道路交通事故傷殘鑒定主要由交通大隊委托公安機關的法醫(yī)中心做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當事人據(jù)此進行調(diào)解或提起訴訟。
但是,2005年2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2005年10月1日實施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七條明確規(guī)定:“偵查機關根據(jù)偵查工作的需要設立的鑒定機構,不得面向社會接受委托從事司法鑒定業(yè)務。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不得設立鑒定機構。”
對爭議已久的司法鑒定管理問題做出了決定,厘清了有關因部門利益導致的一定程度上的司法鑒定各自為政、管理混亂的痼疾,為司法鑒定走向法制化、規(guī)范化提供強有力的法律支持。
限制偵查機關即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檢察機關等鑒定的范圍,即僅限于偵查工作需要,不得對外開展鑒定活動;不允許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管理部門設立鑒定機構,以體現(xiàn)司法公正和行政公正。
法律明確規(guī)定“偵查機關根據(jù)偵查工作的需要設立的鑒定機構,不得面向社會接受委托從事司法鑒定業(yè)務”,但是,一些交通大隊出于某種利益的考慮,仍然置國家的法律于不顧,還是讓當事人到公安機關的法醫(yī)中心做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由于其不具備鑒定資質(zhì),導致敗訴的案例時有發(fā)生。
對于道路交通事故傷殘鑒定,一般是當事人委托律師事務所進行,律師事務所再委托有鑒定資質(zhì)的司法鑒定機構做傷殘鑒定。如果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傷殘鑒定則在法院的主持下,由當事人雙方共同指定有鑒定資質(zhì)的法醫(yī)中心進行鑒定。
司法鑒定機構依據(jù)《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的國家標準,對當事人人的傷殘情況進行綜合評定。
委托人領取傷殘鑒定結論后,根據(jù)傷殘等級與肇事人進行調(diào)解或提起訴訟。傷殘鑒定結論由委托機構(如公安機關、法院或律師事務所)領取。
如果當事人或代理人對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重新鑒定或補充鑒定,相關鑒定費用(如會診費、鑒定費)由異議方支付,最終由敗訴方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