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無過失責任險
無過失責任險是指投保了該項保險的車輛在使用中,因與非機動車輛、行人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對方人員傷亡和財產直接損毀,保險車輛一方無過失,且被保險人拒絕賠償未果,對被保險已經支付給對方而無法追回的費用,保險公司負責給予賠償。
保險車輛與非汽車或行人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對方的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保險車輛方無過失,且被保險人拒絕賠償未果,對被保險人已經支付給對方而無法追回的費用,保險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出險當地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guī)定標準,在責任限額內計算賠償。每次賠償實行20%的免賠率。
二、無過失責任險的責任限額
責任限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5萬元以內協商確定。
無過失責任險可從以下幾方面來理解:
(1)投保了本附加險的汽車在使用過程中,與非汽車、行人發(fā)生意外交通事故造成對方人員傷亡和財產直接損毀,保險車輛一方無過失,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對于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10%的經濟賠償部分,在保險賠償限額之內,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對于10%以上的經濟賠償部分,如被保險人拒絕賠償未果,且已經支付給對方而確實無法追回的,保險人亦在保險賠償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承擔的10%及10%以上的賠償責任加免賠金額之和,最高不得超過賠償限額。
(2)本附加險的賠償限額應在被保險人所投保的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限額以內的檔次選擇確定,最高不超過5萬元。
(3)每次保險事故無論損失大小,賠償均實行20%的絕對免賠率。
(4)《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1991年國務院令第89號發(fā)布)第七章第44條的有關規(guī)定:
汽車與非汽車、行人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對方人員死亡或者重傷,汽車一方無過錯的,應當分擔對方10%的經濟損失。但按照10%計算,賠償額超過交通事故發(fā)生地10個月平均生活費的,按10個月的平均生活費支付。
非汽車、行人一方故意造成自身傷害或者進入高速公路,造成損害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