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處理交通事故的方法
當事人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其損害賠償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有一方當事人不同意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調解的,公安機關也不進行調解,當事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四是一些法規(guī)允許自行解決的交通事故,如有爭議的,當事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五是當事人對檢驗、鑒定或者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公安機關也不予調解,當事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交警不會強制對交通事故進行調解。
二、需保護交通事故現(xiàn)場的情形
交通事故是能私了的,相關的交通法律法規(guī)雖然允許并鼓勵當事人對事故進行私了,但是,正如事事都有一個界限和范圍一樣,交通事故并非都可以私了,這也是相關法律法規(guī)中所明確規(guī)定的。如《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十三條和《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規(guī)定》第七條就規(guī)定了七種情形的事故,應當保護現(xiàn)場并立即報警。這七種情形是:
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志、無保險標志的;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機動車駕駛人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的;對交通事故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車輛單方發(fā)生交通事故的。
前三項情形當事人不得自行協(xié)商解決,是因為這幾項行為都屬于嚴重違法行為,尤其是二、三項所列行為對交通安全的潛在危害極大,必須予以嚴厲打擊和懲處。如果允許當事人自行協(xié)商解決,實際上就是放縱行為人的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處理的基本原則背道而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