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保險理賠對象
無論保險車輛的所有人、管理人是誰,皆不影響保險公司根據(jù)強制三者險合同承擔保險責任。但保險車輛的所有權發(fā)生變更時,強制三者險合同還是需要做相應變更的,因為這屬于重要事項發(fā)生變化,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應告知保險公司。如果不主動如實告知,保險公司可以依據(jù)《條例》第14條規(guī)定解除保險合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shù)膹娭菩载熑伪kU。
受害人的范圍應指“除被保險人與本車人員以外的第三人”。因為從語法的角度看,如果受傷害的本車人員也屬于受害人范圍,就沒必要將其單獨列明,因為“受傷害的本車人員”概念與“受害人”概念應該是種屬關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障對象是“被保險機動車致害的交通事故受害人,但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人員、被保險人”。
二、如何請求交通事故保險理賠
自從《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以來,關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保險的受害人是否能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shù)臓幷摼鸵恢睕]有停止過。《條例》也并未就此問題作出明確表態(tài),相反,其中有多處條文令人感覺無所適從?!稐l例》第27條規(guī)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以及受害人都有權通知保險公司,第31條規(guī)定“保險公司可以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賠償保險金”。但第28條又明確規(guī)定,只有被保險人才有權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保險金”。第30條述及“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對賠償有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卻并未規(guī)定受害人可以就賠償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
隨著責任保險理論的發(fā)展,越來越多的人認為責任保險設立的目的應是著重保護第三者的利益,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不再以被保險人實際向受害人給付賠償金為先決條件,并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催生出受害的第三人對責任保險人“直接”請求保險賠償責任的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