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調解的程序有哪些?
(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向當事人送達事故認定書時,應告知事故當事人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期限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
(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義務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損害賠償?shù)目稍谑盏浇煌ㄊ鹿收J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書面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予調解。
當事人在申請中對檢驗、鑒定或者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調解。
(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期限與程序。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shù)钠谙逓槭?。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guī)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開始;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四)交通事故調解參加人。交通事故調解參加人包括:
1、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
2、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的其他人員。委托代理人應當出具有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參加調解時當事一方不得超過三人。
(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指派二名交通警察主持調解。調解采取公開方式進行,調解時間應當提前公布,調解時允許旁聽,當時當事人要求不予公開的除外。
(六)交通事故賠償爭議調解程序。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1、介紹交通事故的基本情況;
2、宣讀交通事故的基本情況;
3、分析當事人的行為對發(fā)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4、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當事人責任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確定當事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5、計算人身損害賠償和財產損失總額,確定各方當事人分擔的數(shù)額。造成人身損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的賠償項目和標準計算。修復費用、折價賠償費用按照實際價值或者評估機構的評估結論計算;
6、確定賠償方式。
二、交通事故哪些情況交警不調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后,交付當事人:
(一)當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證據,交通警察因現(xiàn)場變動,無法作出交通事故認定的;
(二)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三)當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調解的;
(四)當事人拒絕在簡易程序處理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