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物損失價格的鑒定事項
車物損失價格的鑒定事項有哪些?本文為您介紹了四點車物損失價格的鑒定事項。
(一)發(fā)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和物品,由公安機關統(tǒng)一保管,經檢驗、鑒定后,委托價格事物所進行損失價格鑒定。進行車物價格損失鑒定時,各方當事人應到場,涉及保險的車輛和物品,當事人還應通知保險公司派員到場(無故不到場的,按缺席論處)。
(二)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原則上在事故發(fā)生后7日內作出鑒定結論。如情況特殊,經批準可延長7日。
(三)當事人對經確認后的鑒定結論不服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書》后5日內,向交警支隊交宣處事故科申請重新鑒定;并在10日內作出重新鑒定結論。
(四)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結論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確認后生效。
二、哪些情況可以申請重新鑒定?
在下列情況可以對鑒定結論提出異議并重新申請鑒定:
(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
由于鑒定具有專門性、科學性,要求鑒定主體應具備相應的鑒定資格,否則極易導致鑒定結論錯誤無效。對此種情形下產生的鑒定結論,當事人有權申請重新鑒定。
(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鑒定程序嚴重違法”主要體現為鑒定主體違反鑒定活動的基本程序規(guī)則或重大關鍵的程序步驟,且這種程序瑕疵會對鑒定結論的公正可信性產生影響。
(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即鑒定結論明顯違背客觀規(guī)律或與當事人提供的其它證據明顯不一致。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如果當事人對鑒定結論有異議,可要求鑒定人出庭接受詢問、并對鑒定結論進行質證。經過質證,當事人的異議不成立時,鑒定結論可作為定案證據使用;當事人的異議成立時,鑒定結論不可作為證據使用。行政審判中,只要出現上述情形之一,在當事人提出申請的前提下,法院就應準許重新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