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有哪些類型?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8條規(guī)定:交通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
(一)全部責任。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違章行為的一方應當承擔全部責任,其他方不負擔事故的責任。
(二)同等責任。雙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相當?shù)?,雙方負同等責任。
(三)主次責任。雙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
(四)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事故的,根據各自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劃分責任。
(五)推定責任
1、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xiàn)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2、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的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3、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均未報案或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同等責任。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應當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
二、怎樣確定機動車方的賠償責任?
新修訂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guī)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新修訂的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p>
該法條明確告訴我們,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fā)生交通事故時,對機動車方并非適用無責全賠原則,而是適用無過錯有限賠償和過失相抵原則。
因此,公安交警部門的責任比例僅適用于機動車之間發(fā)生的交通事故案件,而不適用于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的交通事故案件,不能把事故責任等同于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