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交通事故賠償特殊情況有哪些
(1)租(借)用關系。由于租用人或借用人與車主之間并不存在執(zhí)行職務的關系,因此依據(jù)規(guī)定,應由租用人或借用人作為責任的承擔者,如果無力賠償,則車主承擔墊付責任。若借用人或租用人不具備使用,駕駛車輛的資格和技能的,借用或租用關系雙方當事人為賠償主體,共同承擔邊帶責任,若借用人或租用人未經(jīng)機動車所有人的同意將車輛轉借或轉租他人使用,借用人或租用人發(fā)生交通事故負有責任的,由借用人或租用人與轉借人或轉租人共同作為賠償主體承擔邊帶責任。
(2)受雇關系。在受雇駕駛員執(zhí)行職務致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時,由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在非執(zhí)行職務場合,由受雇駕駛員承擔賠償責任,在其無力賠償時,由雇主承擔墊付責任。由于雇主此時不享有運行利益,不能成為責任承擔者,但雇主一方對雇員具有人的支配管理責任,另一方面對機動車又具有運行支配力,所以從保護受害人的利益角度出發(fā),由雇主承擔墊付責任比較恰當。
(3)盜用他人機動車的。盜用他人所有的機動車,肇致交通事故時責任主體應為盜用者本人,而不能由車主承擔責任。如盜用人再將車借、租給他人,租用人或借用人肇致交通事故時,一種是租借人不知該機動車系盜竊所得。則盜用人作為擬制的機動車主,在資用人與租借人之間依前述租(借)關系情況處理;另一種是租借人明知該機動車系盜竊所得,仍租用或借用該車,而肇致交通事故,則租借人與盜用人承擔連帶責任。
(4)車輛買賣未過戶的。在買賣車輛中,常有將車輛交付買受人所有后,但并未履行法定的車輛過戶手續(xù),以致車輛買賣無效。對于車輛買賣未過戶后,應當是買受人承擔賠償責任,車輛所有人承擔墊付責任。
二、交通事故第三人賠償責任是什么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確定的過錯責任是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在自己的過錯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實踐中,顯然承認第三人責任。在我國道路交通侵權賠償責任采用推定過錯責任,在承認第三人過失責任后,受害人應當直接要求有過失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在第三人欠缺賠償能力時,應首先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機動車一方在向受害人賠償以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