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歸誰
由于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其內容是對死者家庭整體預期收入的賠償,因此,賠償權利人首先是指與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范圍內的近親屬。
這里有個情況,即父母家庭成員身份的確定問題,在父母多子女情況下,死者父母自己單獨生活或跟隨其他人生活,算不算死者的家庭成員。在實踐中,有些人因此認為,此時,死者父母不是死者家庭成員,不應成為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權利人即分配主體。筆者認為,該觀點有失偏頗,無論死者父母自己單獨生活或跟隨其他人生活,基于直系血親關系,父母永遠是其最親近的人,對每個子女而言,父母都是其家庭成員。因此賠償權利人近親屬首先是配偶、父母、子女。這與《繼承法》規(guī)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重合并不矛盾。
二、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如何分配
死亡賠償金的分配主體雖與《繼承法》的法定繼承人可以重合,但并不適用《繼承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同一程序一般應當均等的原則,在分配時必須同時考慮另外兩個因素:一方面必須考慮到家庭成員共同生活緊密程度,另一方面還要考慮到賠償權利人中是否可以單獨請求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的情形存在。這兩個不同于《繼承法》中法定繼承所確定的均分原則的特點,表明了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并不適用《繼承法》。
死亡賠償金的分配法律沒有做出明確規(guī)定,親屬之間應充分協(xié)商,在照顧沒有生活來源和未成年人的基礎上合理分配。協(xié)商不成,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糾紛。但基本原則是,死亡賠償金的分配應根據(jù)與死者關系的遠近和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撫養(yǎng)關系及生活來源等因素合理分配,而不是一定要等額分配。如一案例中,某公司的司機將武女士撞死,公司一次性賠償武女士喪葬費、生前扶養(yǎng)人的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等近40萬元。武女士的丈夫、女兒領取后,給了武女士的母親2萬元。武女士的母親認為自己所得份額過低,起訴至通州法院。法院對死亡賠償金的分配時認定,作為武女士的近親屬,其夫、其女、其母都有權獲得賠償,而其丈夫、女兒因與她共同生活,所受打擊精神痛苦更大,分配時應予以考慮。所以分割時采用35:35:30的比例確定其夫、其女、其母各自份額。判決,武女士的丈夫、女兒給付武女士的母親12萬余元。
當然,如果權利人中有人對自己享有的部分份額向賠償義務人明示放棄或在賠償權利人中放棄或在權利人中轉讓,均應尊重其意思表示。由于司法實踐中并沒有嚴格的法律依據(jù),在此我們依據(jù)相關法律的立法精神認為應當這樣分配。如果您對這個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咨詢律師為您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