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路交通重新鑒定的程序
治療終結后攜帶事故認定書、身份證復印件、就診資料(包括門診、急診病歷、住院病歷、手術記錄、X片、CT片、MRI片等影像資料),委托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事故處理機構收到鑒定結論后二日內(nèi)將傷者傷殘鑒定結果送達事故各方當事人。當事人各方對鑒定結果有異議的在收到鑒定結果后三日內(nèi)向事故處理機構提出要求重新申請鑒定。
不同的鑒定機構對同一鑒定對象出具多份鑒定結論,若各鑒定機構均具有法定鑒定資格時,應依據(jù)鑒定機構級別的高低,一般應采信高一級別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排除那些級別較低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事故處理機構委托其它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對交通事故傷者進行重新傷殘鑒定。重新傷殘鑒定的結果為終結評定。
二、申請交通事故傷殘鑒定的程序
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交通事故受傷致殘并需要進行傷殘評定的,必須在治療終結后15日內(nèi)即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并發(fā)癥治療終結后15日內(nèi),由受傷的當事人先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才可以進行評定,如受傷的當事人不提出申請的,則視為一般受傷。申請應當向處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以書面形式提出,公安機關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后30日內(nèi)作出傷殘評定,并制作傷殘評定書送達當事人。
公安機關評定傷殘等級的依據(jù):一是醫(yī)院證明,二是公安部關于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根據(jù)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受傷人員符合兩處以上傷殘等級者,應以傷殘程度重的等級作為最終評定結論,但須分別寫明各處的傷殘等級。當事人僅指交通事故中因傷致殘的當事人,不包括未受傷的另一方當事人。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評定申請書后30日內(nèi),應當作出重新評定的決定,并將重新評定的結論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根據(jù)規(guī)定,上一級公安機關作出的重新評定的結論是最終的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