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發(fā)生交通事故如何處罰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適用《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guī)定》,對當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作出處罰。
對當事人給予暫扣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扣留一日折抵暫扣期限一日。不予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發(fā)還扣留的機動車駕駛證。
對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需要吊銷當事人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在移送案件之前,由設區(qū)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決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已扣留的機動車駕駛證標記吊銷,存入交通事故案卷,并將公安交通管理轉遞通知書轉至機動車駕駛證核發(fā)地車輛管理所,由機動車駕駛證核發(fā)地車輛管理所注銷其機動車駕駛證。對交通肇事逃逸人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由機動車駕駛證核發(fā)地車輛管理所將對其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決定記入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統(tǒng)備案。
專業(yè)運輸單位六個月內發(fā)生二次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交通事故,且單位或者車輛駕駛人對交通事故承擔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專業(yè)運輸單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報經設區(qū)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后,作出責令限期消除安全隱患的決定,禁止未消除安全隱患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并通報交通事故發(fā)生地及運輸單位屬地的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
二、交通事故如何適用強制措施
交通警察在執(zhí)法過程中,因制止違法行為、避免危害發(fā)生、防止證據滅失的需要或者機動車駕駛人累積記分滿12分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強制措施:
(一)扣留車輛;
(二)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三)拖移機動車;
(四)收繳非法裝置;
(五)檢驗體內酒精、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含量。
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基本情況和車輛牌號、類型;
(二)違法事實和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依據;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四)當事人簽名;
(五)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蓋章;
(六)填發(fā)的日期。
交通警察應當在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后二十四小時內,將被扣留車輛交到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